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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章 第十四节 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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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明在繁华喧嚣的京城求学问道。每当夜幕降临,他总会在静谧的夜色中挥笔泼墨,写下许多动人的诗句。他以凛冽的寒风作为韵律,用洁白的雪花浸润笔墨,借助如水的月光布置出一场相思之局。这一切,都只是为了能与心中的那个她相遇。哪怕只有一次,也足以让这份相遇变得无比美丽。

    五明深知,每一次转身都可能埋葬无数的过往,而每一次回眸又或许能够读懂无尽的沧桑。他祝愿这个冬季里,自己和那个她都能各自安好。

    五明的笑容天生便带着一种骄傲,仿佛世间万物皆不放在眼中。若是有人对他不满,大可以选择避开。因为对于五明来说,如果对方是独一无二的限量版,那么他便是绝世无双的绝版。

    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老师继续讲(二)美国的法院组织

    老师说,美国的法院组织也反映出联邦制的特点,设有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套系统。

    老师将这两套法院的组织形式及其管辖权限分别介绍如下:

    联邦法院,这个名词听起来就充满了神秘和庄严。然而,你可知道吗?美国的联邦法院与其他国家如西德、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瑞士等国的联邦法院有着显著的区别哦!这些国家的联邦法院通常设立在各级法院之上,主要负责受理上诉案件,对于初审案件则不予受理。但是呢,美国联邦法院却大不相同,它在很多情况下都可以充当一审法院的角色,直接受理那些初审案件。

    美国联邦法院主要分为三个部分:(1)地区法院;(2)上诉法院;(3)以及最为崇高的美国最高法院。这其中,地区法院数量众多,足足有八十七所之多,它们遍布全国各个州。当地区法院审理案件时,采用的是独任制,也就是说,整个审判过程将由一名法官独自完成。

    接下来说说上诉法院吧,一共有十一所,属于二审法院。最后登场的自然是位于首都华盛顿的美国最高法院啦!这里汇聚了九位杰出的法律精英——包括一名首席法官和八位法官。最高法院被视为司法权力的巅峰,其法官们都是经过总统提名,并获得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支持才能得以任命的。而且一旦获任,他们将终身担任这一职务,为维护公正和法治而不懈努力。美国的司法系统中,最高法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在涉及国际法和一方当事人为州的案件中充当一审法院,还承担了对州最高法院判决后上诉案件的二审工作。每当最高法院开庭审议案件时,都有九位法官一同参与审理。

    除了常见的联邦法院,还有一些特殊的联邦法院存在。比如负责处理税收、海关和专利纠纷的联邦法院,以及专门受理国家责任相关案件的联邦法院等等。另外,美国法律也赋予了部分邦约行政机关或委员会一定的审判权力。如果有人对这些机构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的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例如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或者美国的最高法院。这样的设计确保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一致性,使得不同层级的法院能够协同合作,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美国最高法院拥有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力,即针对法律是否契合宪法履行监督权。然而,这种权力并非源自于美国宪法的明文规定,而是源于 1803 年美国联邦法院的一则判例所确立的。凭借这一权力,美国最高法院不仅具备了对联邦和各州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监督权,如果认定某项法律违背宪法,可以拒绝实施;此外,还拥有对各类法院实施的判例法进行监督的权限,一旦发现某个判例与宪法相抵触,最高法院有权将其撤销。

    老师告诉我们,美国各个州都拥有属于自己独特的法院体系,并且每个州之间的法院体系都是存在差异的。其中一部分州仅仅设立了两个审判层级的法院,也就是初审法院以及二审法院;而另一部分州则设置了三个审判层级的法院。绝大部分的州将其最顶层的法院命名为“最高法院”,然而还有一些州选择使用其他的称呼。除此之外,每个州都会设立一些特殊的民事或者刑事法院。

    接着,老师又提到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分设情况。目前,多数州已经完成了统一化改革,使得这两类诉讼都可以由同一个法院来进行受理。不过,依然有五个州坚持保留着独立的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处理那些涉及到衡平法的诉讼案件。

    老师表示,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严格限制,它只能在美国宪法或国会法明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当需要确定联邦法院是否具有审判权时,关键要看以下两点:首先是诉讼的性质,如果案件涉及到联邦宪法、联邦法律或条约,那么联邦法院就拥有管辖权;其次是当事人的状况,只要涉及到两个州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且诉讼标的金额超过一万美元,联邦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

    然而,除了联邦法院的管辖权范围之外,所有其他案件均由州法院负责审理。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某个案件属于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当事人仍然有权选择向州法院提起诉讼。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初审并不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一旦州一级初审法院对该案件做出了判决,当事人将无法再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三)美国法的渊源

    老师告诉我们,美国和英国相似,都是判例法国家,判例是美国法的主要来源。然而,自 19 世纪末期起,成文法的数量急剧增长,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也日益凸显。于是,一些美国法学专家指出,当前的美国法律体系既非纯粹的判例法模式,亦非彻底的成文法架构,而是一种融合了二者特点的混合体制。尽管如此,美国直至今日依然重视判例法,即便是成文法,也需要经过法院判决的解读方能生效。

    老师告诉我们,美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源自判例法,特别是在私法领域,判例法占据了主导地位。他接着说道,自 19 世纪起,在英国发展起来的“先例拘束力”原则,在美国同样具有适用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存在着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的差异。这一特殊情况使得在应用“先例拘束力”原则时,美国展现出其独特之处。

    老师说道:“根据美国的相关解释来看,所谓先例拘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州法而言,州的下级法院必须受到其上级法院判例的限制,尤其需要受到州最高法院判例的严格束缚;其次,从联邦法角度出发,必须遵守联邦法院的判例制约,特别要严格遵循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规定;再次,当联邦法院处理与联邦法有关的案件时,必须接受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然而,在处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需要受到相应州法院判例的限制,但前提条件是该判例不得违背联邦法;最后,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并不受它们之前所确定的先例的影响,可以推翻过去的判例并树立全新的法律准则。”

    老师曾经说过,美国法律制度的蓬勃发展,其实是成文法和判例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具体来说,立法机构能够借助于成文法这一手段,去修改那些在判例法当中已经过时的法律规定,从而让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以及政治发展的需求;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成文法也必须要经过法院判例的解读之后才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在美国,真正具有适用性的并非法律条文自身,反倒是经过了法院判例解释后的法律规则才是被人们认可并采用的法律。假如立法者觉得法院的判例已经严重偏离了最初的立法目标,那么他们完全有权利去制定全新的法律来对其加以纠正。

    老师意味深长地说道:“美国的判例数量那可是相当庞大啊!根据确切的数据统计,仅仅是各州以及联邦最高法院每年就要宣判大约两万三千件到三万件不等的案件呢!而全国每年更是会出版约三百五十卷左右的判例汇编。想要熟悉如此浩瀚如烟海般的判例,难度可想而知啊!”

    接着,老师又继续介绍道:“为了解决各州判例存在的不确定性和相互矛盾之处,同时也为了将各州的判例法统一起来,1923 年的时候,美国专门成立了一个叫做美国法学会的组织。这个法学会可是发挥了大作用哦!他们对那些与经济活动紧密相关的商法以及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和整合,并编纂成了各种各样的判例法汇编,这些案例被统称为《法律重述》。这些法律重述采用了法典的形式来呈现,具体来说就是分成了不同的篇章和章节,每一部分都是由具体的条文所构成的。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重述里面的所有内容统统都属于州法的范畴哟!”

    老师表示:“除此之外呢,还有另外两种用于补充《法律重述》的汇编。其中一种被称为‘法院的重述’,这部分的内容主要是记录了美国各个级别法院在引用《法律重述》中的某项条文时所做出的判决。这些判决有可能会适用《法律重述》的原则,但也有可能摒弃这些原则,甚至可能赋予它们全新的内涵哦!而另一种则被称作《州与重述》,它的主要作用就是记载各个州对于《法律重述》所持有的态度啦!自从 1952 年开始,《法律重述》的第二版已经陆陆续续地出版问世咯!”

    老师说道:“需要特别强调一下,这些‘重述’实际上并非法典,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是一种私人编撰形式罢了。然而,由于其中涵盖的均为广为人知的判例法准则,因此常常会成为司法机构借鉴和援引的对象。”

    接下来是关于成文法的讲解,老师表示:“在美国,存在着两类成文法,分别是联邦层面的成文法以及各个州份的成文法。而在联邦法律当中,美国宪法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享有对宪法的阐释权。美国最高法院主张,宪法与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而是所有法律的源头,美国的其他任何法律,包括判例法在内,其权威性皆源自于宪法。”所以说,如果有任何法律或者判例违背了宪法精神,那么美国所有的法院都有权利拒绝实施这些法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进行解读的时候,他们采用了一种被称为“灵活”的解释方式。通过这种独特的方法,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能够根据社会、政治以及经济环境的动态变化,对那些已经过时或者不再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筛选和摒弃。如此一来,他们便能更有效地保护美国的政治统治地位,并确保国家的经济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老师说道:“自十九世纪末期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和各个州的立法活动呈现出明显的强化态势。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社会立法以及经济立法领域,逐渐形成了一种成文法取代普通法的发展趋势。具体来说,比如在反托拉斯方面,相关法律最早可追溯到 1890 年颁布的《谢尔曼法》。自此之后,所有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均以联邦制定的相关法律作为基本准则。”

    接着,老师又提到:“然而,随着美国成文法数量的不断增加,法律体系变得愈发混乱不堪,查找特定法律条文也变得异常艰难。鉴于此种状况,自十九世纪下半叶起,美国着手开展联邦立法的整理编纂工作。”1926年颁布了美国法律汇编,亦称为美国法典,这是现行的美国联邦法律的系统汇编,开始颁布时包括到1925年12月7日为止的全部有效的法律,以后每年颁布一卷增补篇,收入当年国会通过的法律。1928年起规定对法律汇编每隔五年定期修订颁布一次,增补五年间新颁布的法律,删除已被废除的法律。汇编的第一版公布于1934年,第二版公布于1940年,现在仍继续定期公布。但应当注意,这些法律汇编或法典不同于大陆法国家的法典,因为英美法是判例法,法律汇编只是把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加以系统编排,以便法律人员使用。按照判例法的原则,一切法律须经法院判例解释才有意义。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总是援引先例,而不是象大陆法国家那样直接援引法律条文。

    老师说,二十世纪以来,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法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称为行政法,这也是美国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几十年来,美国成立了各各样的委员会,如“州际贸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股票与交易所委员会”、“全国劳动关系局”等。这些联邦的行政机关都有权制定规章、条例有权处理有关的争端。它们虽然要受法院的监督,但它们受理案件有时候可以不受之前案例的限制,并且能够摒弃普通法院使用的解读法律的手段。这些行政部门能够根据社会经济和政治进步的需求,适时地拟定各类规则章程,用于调节这一阶段日新月异的社会关联。所以,这类行政组织所敲定的规章制度在现代美国社会日常里,特别是在经济以及社会范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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