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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第十四节 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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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培训班老师继续讲《国际商法》

    (三)英国法的渊源

    老师说:“同学们,从历史上来看啊,英国一直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哦!判例法可是英国法律的主要渊源呢!而成文法则被翻译成制定法,它在英国的地位相对较低啦。不过呢,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十九世纪末期和二十世纪初期的时候,英国的资产阶级为了应对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国家活动,他们开始大力加强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这样一来,成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就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哦!”

    老师顿了顿,接着说道:“所以呢,我们可以看到,英国法的渊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在不同的时期,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地位也会有所不同。这就告诉我们,法律是一个动态的体系,它需要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同学们听得津津有味,纷纷点头表示明白。老师看着大家认真的样子,满意地笑了笑,继续讲解道:“那么,接下来让我们具体来看看英国法的这些渊源吧……”

    老师将英国法的基本渊源分别介绍如下: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这就是十九世纪上半叶确立起来的所谓“先例约束力的原则”老师说,这一原则老师讲了三个内容。

    就是说,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才具有约束力,至于其他法院或准司法机关(即各种委员会)的判决则只有说服力,而没有约束力。说服力和约束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约束力的先例是必须遵守的,而具有说服力的判决,则可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斟酌办理。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是具有先例约束力的高级法院的判决,也并不是整个判决的全文都构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英国高级法院的判决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另一部分是法官在解释判决的理由时所阐述的与该判决有关的英国法律规则,其目的是为了说明该项判决,但这并不是作出该判决所必需的,称为题外的话区别这两部分内容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只有前者才能构成先例,才具有判例法的约束力,而后者则不能构成先例,没有约束力,它只是凭借作出该判决的法官的威望以及他所作的分析的正确与否而具有不同程度的说服力。这种先例约束力的原则,无论是对于普通法还是衡平法来说都是适用的。这一原则就如同宇宙中的引力一般,无处不在且具有普遍性。它像一张无形的大网,将法律的各个领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得每一个法律行为都受到其约束和规范。无论是在普通法的严谨框架下,还是在衡平法的灵活调整中,这一原则都如同一座坚不可摧的堡垒,维护着法律的尊严与公正。

    但是,英国的法院并不是把它们的判决全部予以公布,而是只公布其中的一部分。上议院只公布其判决的百分之七十五上诉法院只公布百分之二十五,高级法院只公布百分之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把那些不涉及新问题,不宜作为先例的判决剔除在外。但即使如此,英国法院数百年来公布的判例的数量仍然十分可观。到二十世纪初,英国的判例汇编已达一千八百卷。如此庞杂的判例,给学习和掌握英国法造成很大的困难。

    老师说:“成文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立法机关即国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另一类则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而制定出的各种条例规章等。”

    老师接着讲道:“需要注意的是,英国的法律体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主要以判例法为主。按照其传统理论观点,判例法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而成文法则仅仅是对判例法的一种补充或者修正手段罢了。他们坚信,所有的法律规则都应该蕴含于高级法院的‘判决理由’之中。正因为如此,哪怕是国会颁布实施的成文法,也必须经过法院的审判裁决并给予合理阐释之后,方能得到再次确认。甚至有时候,这些成文法还可能会在特定情境下被曲解,最终才能够融入进英国的法律架构当中。尽管此种理论在进入二十世纪后已经发生了巨大变革,但这样的法律传统依旧存在一定影响力,导致成文法仍需借助判例法来发挥实际效用。这便是英国法律的另一大特色所在。”

    老师说道:“自十九世纪末期至二十世纪初期起,英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一场深刻变革,其核心在于成文法地位与作用的持续攀升。根据数据显示,在英国从十九世纪早期至二十世纪中期的 150 年内发布的所有法律法规中,至今仍然生效的共有 4187 项,而其中竟有高达 3386 项是在十九世纪中叶至二十世纪中叶这短短百年间制定颁行的。随着成文法数量的与日俱增,英国逐渐摒弃了以往对法律系统化的抵触态度,并着手开展各类法典编纂工作。例如,1893 年的《货物买卖法》、1882 年的《票据法》以及 1906 年的《海上保险法》等,皆为该项工作取得的重要硕果。不仅如此,英国早在 1870 年便启动了‘法律修订汇编’的编纂工程,历经 1878 年首版面世(共计十五卷),将 1235 年至 1868 年间颁布且尚未失效的法律尽收其中。”第三版共有三十二卷之多,其中涵盖了 1235 至 1948 年间国会颁布且尚未失效的所有法律,旨在为司法机关提供准确全面的法律依据以便援引。然而时至今日,英国的统治阶层依然坚决抵触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去编纂刑法典、民法典以及商法典。

    老师指出,在最近的百年间,尤其是自 1939 年之后,为满足社会经济与政治进步的需求,英国展开了广泛的立法工作,并催生出一系列全新的法律领域,例如劳动法及经济法等等。这些新兴的法律并非通过常规法院来执行,而是交由各类行政委员会负责实施。这些准司法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并不遵循“先例约束”原则。尽管他们受到高级法院的监管,但高等法院仅会针对这些委员会所做的裁决进行程序性审查,而非实质性审查。所以,在这些法律范畴内,成文法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发挥出巨大影响力。这绝对算得上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崭新发展趋势了啊!

    关于“习惯”这个话题呢,老师曾经提到过,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人们普遍遵循习惯法,也就是说,习惯成为了那个时候法律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当英国普通法逐渐形成的时候,情况却发生了变化——法律的源头变成了判例法,而不再是习惯法。所以呢,如今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习惯发挥的作用已经微乎其微啦。

    不过呢,还有一部至今依然有效的 1265 年颁布的法律规定,只有那些在 1189 年就已经存在的地方习惯才具有约束力哦。换句话说,如果能够证明某种习惯在 1189 年根本不存在,那么它就不会被视为具有约束力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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