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盒饭小说 > 其他小说 > 动手动脑学出纳:当好出纳的49个关键 > 第10章

第10章

<<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
    92汇兑结算的程序

    (1)办理汇款。

    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汇兑结算时,应填制汇兑凭证,采用邮寄划款的填制一式四联的信汇凭证,采用电报划款的填制一式三联的电汇凭证。如需要注明“留行待缺、“现金”或“不得转汇”字样的,在有关栏目填写。填好后,在第二联“汇款人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交开户银行办理划款手续。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将第一联回单盖章后退回汇款人,作为汇款人编制付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依据。

    (2)办理进账或取款。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收到汇入银行转来的信汇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要认真核对凭证所填收款人是否为本单位,金额及汇款用途是否正确,确认此款为本单位应收取的款项后,根据收账通知及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出纳人员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电划结算方式的,收款人收到汇入银行的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第三联(汇入行加盖转讫章代收账通知)后,按汇入银行的通知办理转账。

    [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信、电汇的取款通知为“留行待缺的,在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时,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收款人需要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票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转账,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收款人在汇入地因故需办理转汇的,可以持取款通知和有关证件,请求汇入银行重新办理信、电汇手续,将款项汇往其他地方。按照规定,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汇入银行办理转汇手续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的,汇入银行不予办理转汇。

    [3]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收款人信汇凭证第四联取款通知(或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三联),并携带有关身份证件到汇入银行取款。汇入银行审核无误后一次性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3)申请撤销和退汇手续。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办理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备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连同信、电汇回单,向汇出银行申请退汇,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另外,汇兑结算应注意的事项为:

    汇款人办理异地汇款时,可根据款项汇入地点的远近和时间的要求,选择信汇或电汇结算方式。填写汇款凭证时,要按照凭证各栏要求,详细填明汇入地点、行名、收款人及汇款用途等项内容,并在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

    根据结算规定,信汇汇款可附带与汇款有关的少量单证,要认真地对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查看凭证收款人全称和账号是否与本单位的全称和账号一致,汇款用途是否与本单位有关,汇入银行是否加盖了转讫印章。在确认属于本单位款项但又用途不明的情况下,应及时与本单位有关部门联系,尽快查明款项用途,从而准确归属有关核算账户。

    10托收承付

    101托收承付及其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业务具有使用范围较小,监督严格且信用度较高的特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办理托收承付业务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托收承付结算的基本规定

    102托收承付结算程序及注意事项

    (1)托收承付结算程序。

    具体结算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程序

    [1]收款人发出商品

    [2]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

    [3]收款人开户行将托收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承付付款人承认付款银行间划拨款项通知收款人货款收妥入账

    (2)托收承付结算注意事项。

    托收承付

    结算方式分托收与承付两个阶段。两种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

    托收承付结算注意事项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节假日顺延。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商品全部运达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从承运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节假日顺延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要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银行作默认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11委托收款

    111委托收款及其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公用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水费、邮电费、煤气费、公房租金等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凡在同城范围内,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付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二联,付款人开户银行给付款人的支款通知;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回单。待款项收妥后,即为收账通知。

    112委托收款结算的程序

    (1)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规定。

    委托结算的基本规定

    (2)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程序。

    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程序

    113委托收款结算注意事项

    委托收款方式使用灵活,在实际工作中,还会发生一些特殊形式的委托收款方式,主要有三方交易的委托收款方式,代办发货、代理收货的委托收款方式以及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等。

    (1)三方交易、直达结算的委托收款。

    三方交易、直达结算是指批发单位、销货单位以及购货单位都不在一地,批发单位委托销货单位直接向购货单位发货,而货款则由批发单位分别与购销双方进行结算的一种交易。这种做法适用于批发单位和购货单位的交易需要经过代理中间商的交易活动。销货单位根据三方签订的合同,由批发单位直接向购货单位发货,同时由销货单位填制两套“委托收款凭证”,并附上有关单位名称,将其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其中,一份以销货单位的名义,向批发单位收款,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进销货单位账户;另一份以批发单位的名义,向购货单位收款,货款直接划回批发单位开户银行,收进批发单位账户。购货单位对批发单位、批发单位对销货单位发生拒付或无款支付的,均按照前述有关规定办理。

    (2)代办发货的委托收款。

    代办发货是指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不在一地,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订立代办发货委托收款合同,由销货单位委托代办发货单位向购货单位发货,并由代办发货单位代销货单位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向购货单位收款。代办发货单位根据销货单位的通知向购货单位发货后,以销货单位名义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凭证上加盖代办发货单位的印章,送交代办发货单位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款项,再将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在这种方式下,代办发货单位只办理代办发货和代办委托收款手续,不发生结算关系。购货单位拒付或无款支付等都由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3)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收取有关款项时,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使用这种结算方式的要求是:

    [1]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

    [2]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通知银行按约收款。

    [3]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12信用卡

    121信用卡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1)信用卡的概念。

    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专营机构签发,可在约定银行或部门存取现金、购买商品及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在同城和异地凭卡支取现金、转账结算和消费信用等。信用卡在国外运用较为广泛,而我国信用卡业务仍处于发展阶段。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的种类不断增多,用途也各种各样,不胜枚举。我国国内发行的信用卡主要是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信用卡产生的结算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即银行、持卡人和商户。商户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信用,然后向持卡人的发卡行收回货款或费用,再由发卡行或代办行向持卡人办理结算。信用卡的这种功能有利于减少现金货币的使用,节约流通费用,扩大银行转账结算范围,增加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同时也有利于方便购物消费,维护支付人的资金安全,并且还可简化收款手续,节约社会劳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十分迅速。迄今为止,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已分别先后向社会推出了“长城卡”、“牡丹卡”、“金穗卡”、“万事达”、“via”,一些地方银行亦在各地发行了自己的信用卡。

    (2)信用卡的种类。

    信用卡的种类

    122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的程序持卡人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信用卡消费的程序

    123信用卡透支、销户及挂失

    (1)信用卡的透支。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的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款项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透支款项偿还给发卡银行。但是,如果持卡人进行恶意透支,即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持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银行规定的透支额度及利息都有所不同,在此不一一列举。

    (2)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属单位卡的,则应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算,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之后,只有在还清透支利息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

    信用卡办理销户的情形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3)信用卡的挂失。

    信用卡丢失后,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如果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损失的,则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而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则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承担该损失。

    外汇

    1外汇、汇率

    2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及闭户

    3外汇管理法规

    4外汇账务处理

    1外汇、汇率

    11外汇

    外汇不等于人们常说的外币,它是国际结算业务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出纳人员在办理涉外收支结算业务时,必须掌握外汇的基本常识,才能顺利地完成各项外汇工作任务。

    根据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汇是指外国货币或者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即一切在国内外银行的外币存款,在国外能得到偿付的外币、外币票据、各种支付凭证、股票和债券,以及可以用来清偿国际债务的其他资产,都属于外汇的范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12汇率

    汇率是外汇的价格,是一个国家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或比价。要将不同国家间的货币进行折算,就要明确标价方法和汇率种类,才能在外汇结算业务中准确进行外币折算。

    (1)汇率的标价。

    在进行外汇折算时,由于选择计价货币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标价方法:

    [1]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折算为相应数量的本国货币价格的方法。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采用此法,我国也是如此。例如:1美元=68320元人民币,即表示为用1美元可以兑换到68320元人民币。在直接标价

    法下,固定单位的外国货币兑换本国货币的数值增大,称之为外国货币汇率上升,表示外国货币升值,本国货币贬值;反之则表示外国货币汇率下降,本国货币升值,外国货币贬值。

    [2]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折算为相应数量的外国货币价格的方法。英国一直采用间接标价法。例如:1英镑=18065美元,即表示用1英镑可以兑换到18065美元。

    (2)汇率的种类。汇率由于其具有时效性强和受环境影响大的特点,按不同的情况有以下分类方法:

    [1]买入汇率和卖出汇率。在我国,外汇收支一般均集中在商业银行和政策性单位,它们在收支外汇的过程中实行外汇买卖,以赚取买卖差价,其外汇标价方法可以分为买入汇率、卖出汇率和中间汇率。

    买入汇率又称买入价,是指银行向持汇人(包括企业)买入外汇时所标明的汇率。

    卖出汇率又称卖出价,是指银行向购汇人(包括企业)卖出外汇时所标明的汇率。

    中间汇率是指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平均价,等于买价加卖价之和除以2。例如,2008年某日,银行当天的美元买入价为1美元=68183元人民币,当天的美元卖出价为1美元=68457元人民币,则美元中间价为1美元=68320元人民币。对于企业而言,银行买入价则是企业的卖出价,银行卖出价则是企业的买入价,切记不可混淆。

    [2]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汇率时效性相当强,例如,1月5日汇率为1美元=72779元人民币,但1月6日汇率可能是1美元=72790元人民币,后天则可能是1美元=72765元人民币等。在这种情况下,可按外汇买卖交割时间的长短来划分汇率。

    即期汇率是指双方买卖成交后,在当天或于两天内付款,实行交割的汇率。

    远期汇率又称为期汇汇率,是指外汇买卖在未来某一约定时期交割的汇率,常在外币交易套期保值业务和外币约定套期保值业务中为避免外汇汇率变动风险或进行投机性交易时采用。

    [3]国际汇兑方式下的汇率。电子国际汇兑结算业务中,由于信用工具和外汇收付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汇率。

    电汇汇率是以电报、海底电缆或电传传达付款时所使用的汇率,由于不受利息因素的干扰,也无外汇风险,一般被视为汇率基准。

    信汇汇率是以信函传达付款通知时使用的汇率。

    票汇汇率是指银行买卖外币资产、支票或其他票据时所使用的汇率,由于付款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和远期票汇汇率。

    2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及闭户

    21开户

    (1)开立外汇账户的注意事项。

    [1]凡符合《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账户。

    [2]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限于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

    [3]开户单位应按外汇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批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书到外汇局领榷外汇账户使用证》。凡超出30个工作日,开户单位未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局颁发的《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自动作废。

    [4]同一性质的外汇账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账户的,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5]开户单位如丢失《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

    (2)开立外汇账户所需条件。

    [1]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2]中资企业外汇专用账户。

    贸易项下进口代理、贸易专项账户(贸易专项包括中标项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投标保证金、先收后支转口贸易等)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企业营业执照;外经贸部关于对外经营权的批复;与开户相关的合同;有关国内单位外汇来源材料;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捐赠、援助款外汇账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有些单位须提供民政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人民银行对成立基金会的批件;已生效的捐赠协议、意愿书或援助协议;有些单位须提供接受援助的有关部门的授权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专项代理业务外汇账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企业营业执照;国家

    主管部、委、局对经营有关代理业务的批件;货运公司还需提供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国际海洋运输业务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外汇账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企业营业执照;交通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国际旅行社外汇账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营业执照;国家旅游局对国际旅行社资格的批件;国家旅游局核准的上年度“一类旅行社退款账户年度累计存款申请表”。

    其他类特殊情况,按外汇局的要求提供有关开户材料。

    (3)开立外汇账户的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账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账户还需说明项目、有关情况和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3]接受捐赠或援助的单位必须是国内民间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国内事业单位,并按捐赠或援助协议规定将捐赠款项用于境外支付。

    [4]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22使用

    (1)开户单位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

    开户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账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账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账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账户。

    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经批准开立的外汇账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

    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账户进行年检。

    (4)年检中及日常监管中经常发现的违规使用账户的行为包括:

    [1]未经批准开立外汇账户。

    [2]出租、出借、转让外汇账户。

    [3]擅自改变账户使用范围。

    [4]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账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账户。

    [5]违反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23变更

    (1)开户单位经批准开户后,半年内不允许转户。

    开户半年后,如因单位迁址,或原开户银行服务不规范,给账户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请转户。但如果单纯因为银行强拉存款等商业竞争原因,外汇局不予办理转户手续。

    (2)转户程序。

    开户单位办理转户手续时,须持单位转户申请和原《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到外汇局申请转户。外汇局经审核同意后,向其颁发《外汇账户转户批准书》。开户单位持此批准书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24闭户

    (1)因正常业务终止需要关闭账户。

    开户单位如无进一步使用外汇账户的需要,应持闭户情况说明、《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先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外汇局收回《外汇账户使用证》后,核发《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开户单位凭此到银行办理闭户手续。开户单位应于闭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清户材料送外汇局。

    (2)因违规使用账户被外汇局勒令撤销账户。

    外汇局在年检或现场检查中发现开户单位有情节较重的违规使用账户的行为时,可勒令开户银行撤销违规账户。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应在接到银行闭户证明十天内持银行闭户材料、《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到外汇局注销账户。

    3外汇管理法规

    31外汇收入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国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也应当调回国内。同时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实行申报管理制度,企业在对外汇收入进行管理时,要分清收汇项目、结汇项目以及不结汇项目的区别,对不同性质的收入项目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及时办理外汇核销事宜,才能更好地完成外汇结算工作。

    (1)全额结售外汇项目。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属于下列范围的外汇收入(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应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指经批准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外资、中外合资和外国银行):

    [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

    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7]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8]境外投资企业收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9]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风险所得外汇的收入。

    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

    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

    (2)结汇项目。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请,在取得外汇局核发的开户凭证后,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暂收代付或暂收代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根据会计制度按期结算实现的收入,应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3)不结汇项目。

    境内机构在取得外汇局核算的开户凭证后,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外汇可以保留而不结汇: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

    [2]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3]国家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汇债务并经过外汇局审核的外汇。

    [4]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5]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6]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保留。

    [7]外国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4)外汇收入申报制度。

    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在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收汇事宜都要按要求进行收入申报,以便于国家对外汇管理进行宏观调控,其具体步骤如下:

    [1]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2]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未能出口的,出口单位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3]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及时将有关报关单、汇票副本、发票和核销单存根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以备核销。

    [4]出口单位在向受托行交单时,受托行必须凭盖有“放行”章的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单据。凡没有附核销单的出口单据,受托行不得受理。出口单位无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在报关时都必须使用自己的核销单。代理报关单位在为出口单位办完报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核销单和有关报关单退还委托人。

    [5]出口单位用完核销单后,可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领新的核销单。

    [6]出口单位的一切出口货款,必须在下列最迟收款日期内结汇或收账:

    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寄单之日起,港澳和近洋地区20天内、远洋地区30天内结汇或收账。

    远期信用证和远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汇票规定的付款日起,港澳地区30天内、远洋地区40天内结汇或收款。

    寄售项下的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核销单存根上填写最迟收款日期,最迟收款日期不得超过自报关之日起360天。

    寄售以外的自寄单据(指不通过银行交单索汇)项下的出口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自报关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结汇或收账。

    [7]出口单位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

    账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8]逾期未收汇的,出口单位必须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申报原因,由外汇管理部门视情况处理。

    32外汇支出管理

    外汇支付业务涉及很多外汇管理规定,出纳人员在付汇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掌握外汇账户付汇制度、银行售汇制度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有关内容,做到依法付汇,避免外汇风险。

    (1)外汇账户付汇制度。

    我国境内机构设立了外汇账户的,都要遵守外汇账户付汇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支付事宜,其主要规定有:

    [1]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账户的、且支付用途符合外汇账户使用范围的,首先使用外汇账户余额;外汇账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时,方可购汇。

    [2]从外汇账户对外支付的,开户银行应根据规定的外汇账户收支范围进行审核,并按相应的用汇规定对其持有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3]购汇支付和从外汇账户支付的,均须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需提前偿还境外债务本息的,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购汇交对方支付。

    [4]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2)银行售汇制度。

    涉及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银行根据外汇的不同用途采取相应的售汇措施,其兑付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先核查后兑付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明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情况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以上八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商业单据。

    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合同。

    [2]先售汇后核查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购汇,事后核查:

    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及其他服务费用。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3]外汇局审核兑付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凭证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佣金。

    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

    外支付: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款;偿还外债利息。

    [4]资本融资用汇项目。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报,凭外汇局的核准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兑付:

    偿还外债和外汇(转)贷款本息、费用,持《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款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境外外汇担 保履约用汇,持担 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 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5]预算单位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分支机构)根据限额为用汇单位建立账户并监督执行,年终账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各用汇单位需用汇时,凭“非贸易用汇支出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定的限额内到中国银行按当天外汇牌价购汇,经中国银行核对无误后售汇,同时削减用汇单位账户内的购汇人民币限额。用汇单位不得超限额购汇中国银行不得超限额售汇。

    [6]预算外单位非经营性用汇项目。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可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书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在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属专项用汇,持合同及相关发票。

    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有关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

    其他非经营性用汇,持外汇局的批文。

    (3)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进口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事宜:

    [1]进口单位办理付汇,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他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2]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汇手续后,应当将核销单第一联按货到汇款和其他结算方式分类,分别装订成册并按周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将第三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与其他付汇单证一并留存5年备查。

    [3]外汇指定银行对凭备案表付汇的,应当将备案表第一联与核销单第三联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二联与核销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留存;将第三联与核销单第一联报送本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4]进口单位应当按月将核销表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外汇局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1个月内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5]在办理核销报审时,对已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当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核销单证附在相应核销单后(凭备案表付汇的还应当将备案表附在有关核销单后),并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对未到货的,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

    [6]外汇局审查进口单位报关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后,应当在核销表及所附的各张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留存核销表第一联,将第二联与所附单证退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应当将核销表及所附单证保存5年备查。

    33外汇管理的处罚规定

    由于国家对外汇有着严格的控制,凡涉及外汇业务的企业都必须按有关法规制度执行,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和制裁。作为出纳人员必须要熟悉了解有关外汇处罚规定。

    (1)逃汇行为。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5]其他逃汇行为。

    (2)非法套汇行为。

    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

    当以外币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3]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4]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5]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3)擅自经营外汇的行为。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

    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 保的。

    [4]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5)非法使用外汇的行为。

    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2]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3]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4]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6)其他。

    [1]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境内机构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出借、串用转让外汇账户的,或者擅自改变外汇账户使用范围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撤销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外汇账务处理

    41外汇的核算原则

    外汇业务属于特殊类型的经济业务,其会计核算方法也有其特定的原则,具体如下:

    外汇业务核算原则

    (1)外币账户采用双币记账即反映外币业务时,在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的同时,还要在账簿上用业务发生的成交货币(原币)入账,以真实全面地反映一笔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

    (2)外币核算采用折算入账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3)汇兑损益的账务处理企业因向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时,按银行买入价、卖出价进行交易与市场的汇价产生的汇率差额,作为外币兑换损益计入汇兑损益。

    (4)外币账户月末余额的账务处理企业对各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要以期末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以如实反映该外币按月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后的实际期末余额,并将折算的期末余额与原记账本位币余额的差额按规定记入该账户和汇兑损益账户。

    (5)外币分账制的账务处理对于经营多种货币信贷或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也可以根据业务的需要,采用分账制。即企业对外币业务在日常核算时按照外币原币进行记账,分别对不同的外币币种核算其所实现的损益,编制各种货币币种的出纳报表,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一次性地将各外币会计报表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表示的会计报表,据以编制企业的汇总会计报。

    42卖出外汇

    企业将其所持有的外币卖给银行,银行按当日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企业。由于“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是按实得人民币记账的,而“银行存款(外币户)”等外币账户是按当日市汇价或当期期初市场汇价记账的,由此而产生的买入价与市场汇价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账户,即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账户和“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外币户)”账户。有些不允许开立现汇账户的企业,取得的外币收入必须及时地结售给银行,从而成为外币兑换业务。

    【例
<<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
添加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