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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明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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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

    明朝建立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而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政治上,大兴胡蓝之狱,打击军功贵族,废除丞相制,代之以内阁;决策上,设立司礼监,与内阁彼此牵制,以加强皇权;监察上,设置科道官负责监察百官,同时又建立厂卫机构加强特务控制;军事上,中央设立五军都督府,地方推行卫所制,把控军权;司法上,修撰《大明律》《大诰》严刑律法,同时设立三法司严格司法;文化上,以八股取士,加强思想钳制;经济上,推行黄册与鱼鳞图册,把控天下人口赋役。这一系列举措有力地维护了明王朝的统治。

    胡蓝之狱

    明初的一系列政治案件,主要指胡惟庸案和蓝玉案。明初朱元璋的统治初步巩固后,他对王朝内部权势显赫的王侯将相愈来愈猜疑,加上有些功臣的骄纵违法,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显得更突出了。1380年,朱元璋以“擅权植党”的罪名杀了左丞相胡惟庸。1393年,又兴蓝党大狱,牵连一大批武将及朝廷官员被杀。明太祖朱元璋借此两案大开杀戒,几乎将明初的开国功臣诛杀殆尽。

    内阁

    明清时期政府的中枢机构。明初,朱元璋废除丞相设置殿阁大学士,承旨办事。明成祖时,正式设立内阁,阁臣得以参预机务。至明英宗时,阁臣取得票拟之权,内阁之权日重,凡阁臣皆称辅臣,内阁票拟之权由首辅独揽,成为首辅的特权。明代内阁首辅虽然没有宰相之名,但却有宰相的实权,六部几乎变成内阁的下属机构。清代军机处成立后,内阁职权落到军机处,内阁徒有虚名。

    批红

    明清时期题本上批写的皇帝谕旨。题本经内阁票拟后呈皇帝御览,皇帝酌定票拟作为自己的批示,令人用红笔批写在题本封面上,称为“批红”。批红实际上是皇帝对奏章的批答,是国家最高权力行使的一种形式。但是,明代皇帝多疏于政务,批红权力落入宦官之手,宦官借此擅权干政。清朝皇帝严禁宦官干政,批红权力牢牢控制在自己手里,一般的批红不过是照例选用票拟,令内阁中书舍人抄写。

    票拟

    明朝内阁处理奏章时用以草拟办法呈给皇帝批阅的文稿,也称“调旨”“条旨”。明代宣德年间以后,内阁职权渐重,凡中外奏章均由内阁议行。在送呈皇帝批示以前,内阁首辅先拟定办法,用小票写上批答之词,即把批阅建议写在纸上并贴在各奏疏的对面上以进呈。清初延续明代的票拟制度,自军机处设立以后,重要的奏章改用奏折,不再使用票拟制度。

    司礼监

    官署名,是明朝内廷管理宦官与宫内事务的“十二监”之一。司礼监有提督、掌印秉笔、随堂等太监,在明初并没有太大的权力,而且受到限制。到了中后期,皇帝经常让司礼监代帝批红,这样司礼监利用这一机会,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干预明朝的中央决策,给明朝政治、经济、军事、司法造成了恶劣的后果。虽然司礼监拥有如此大的权力,然而却不能像唐代后期宦官那样任意废立皇帝,明代司礼监始终受制于皇权。

    三法司

    中国古代中央政府三种司法官员或司法机关的合称。汉代指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指刑部尚书、侍郎、御史中丞和大理卿。明清两代指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清代的刑部仍为中央审判机关,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复审与刑罚执行的权利;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明清两代亦称“三司会审”

    厂卫

    明代的特务机构。厂是东厂、西厂以及内厂,卫则是指锦衣卫。东厂由明成祖朱棣设立,西厂为明完宗设立,内厂为明武宗设立,锦衣卫则为明太祖朱元璋设立。东、西厂或内厂的头目多由司礼监太监充任,负责侦察官民和锦衣卫,内厂则监视官民和厂卫。锦衣卫长官为指挥使,由皇帝亲信的心腹担任,负责侦察一切官员,构成一整套侦察特务机构体系。厂、卫均可不经司法机关,直接奉诏受理词状,逮捕吏民,用刑极为残酷,致使朝野上下人人自危。

    三司

    明代省级地方政府的三个权力部门,分别为分别是布政司(承宣布政使司)、按察司(提刑按察使司)、都司(都指挥使司)。其中布政司长官为布政使,负责全省民政;按察司是一省的最高司法与监察机构,主管刑名、诉讼以及监察事务,按察司长官称为按察使,别称臬台;都司乃是一省最高军事机构,长官称为都指挥使。三司之间,互不统属,各司其政,直接对中央负责,彼此互相制约与牵制,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割据。

    科道官

    明清时期监察官员的合称,指的是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科道官品级不高,但承担监督百官之重任,属于清要之职。六科给事中主要职责为诤谏建言,稽察六部;各道监察御史的主要职为代表中央监察地方官吏。因二者均有监察稽核,建言朝政,纠弹百官之责,故常合称。明代六科与都察院分别独立,通称“两衙门”,至清雍正以后六科并入都监院。

    五军都督府

    明代设置的中央军事机构。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罢中书省,废除丞相制,同时也废除大都督府,建立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互不统辖,分别管理京师以及各地卫所和都指挥司。五军都督府从职能上看,由最初的掌天下兵马大权,主导国家军事建设的实权机构逐渐虚有其名:从任职人员看,由功勋宿将位列其中,到掌府官员厂位素餐;从其与兵部的关系看,由以都督府为主,到兵部凌驾于五府之上成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管理机构。

    卫所制度

    明代的军事制度。明代自京师至地方,皆设立卫、所作为基本的驻兵单位。一卫一般是5600人,下面有5个千户所,各1120人。卫所军队的来源,有诸将原有之兵,有元兵归附的,有获罪而谪发的,但最主要的来源是籍选,亦即垛集军,是由户籍中抽丁而来。士兵平时受都指挥使司和五军都督府节制,战时则听命于将领。卫所制度的设置避免了武人拥兵自重的现象,但也导致兵将分离,军队战斗力不高。

    通政司

    明代始置的秘书机构,通政使司的简称,为皇帝的文书收发机关。通政司掌管内外章奏和臣民密封申述之件,是皇帝和臣民的联系机关,凡朝廷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通政使也参与讨论。俗称“银台”,官有使、左右通政、左右参议等,地位仅次于七卿,清代延续设置。这一衙门在明、清两代并无实权,所以通政司一向被视作“清淡衙门”。

    《大明律》

    明代的官修法典。《大明律》于洪武三十年正式颁行,全书计30卷、460条,按中央六部体制分成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加上卷首的名例律一共7律。《大明律》的颁布有助于稳定社会秩序,长期来看,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大诰》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修撰颁布的刑事法规。洪武十八年(1385年)十一月,太祖颁布亲自编撰的《大诰》,随后又颁行了《大诰续编》《大诰三编》。三编《大诰》汇集了大量惩治官民贪赃受贿、转嫁赋役、侵吞税粮、抗租误役、流亡隐匿和使用凌迟、枭首等重刑的案例。太祖编刊此书除了“警省愚”的作用外,主要是把它作为和《大明律》并行的司法依据,反映了太祖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

    八股文

    明清科举考试时规定的特殊文体。它以四书五经中的文句命题,解释则要以朱熹的注释为依据,不许自由发挥,专讲形式,没有内容。八股文包括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和束股八个部分,后四部分是正式议论,中股是全篇重心,在这四段中,都有两股排比对偶的文字,合共八股,故名。实际上是把知识分子的思想束缚在程朱理学的范围之内,使得知识分子的思想日益僵化。

    南北榜

    明初处置南北地区科举名额的事件,也称为“春夏”榜。洪武三十年(1397年)春,考试官刘三吾等取士五十一人,皆为南方士子。北方诸生谓三吾私其乡人,朱元璋震怒,命令复阅仍不合意,后杀白信蹈等人,戍刘三吾于边。六月,复廷试,中第者皆为北人以及川陕人。此案对于后来的科举取士名额有重大影响,形成南六北四录取名额的局面,但此案并不是一场科举舞弊和反舞弊事件,而是一场统治者利用科举来扩大统治基础、笼络士人的政治事件。

    黄册

    明清时期为征派徭役而编造的户口簿册。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命各州县分“里”(一百十户为一里)编造以户为主,详列丁口、田产以及应负赋役的簿册四份,分存各级政府,作征收赋役根据。命名之意,一说男女始生为黄,代表着人口;一说因送户部的簿册封面为黄色,故称黄册。每十年编订一次,与洪武二十年以丈量土地为基础的鱼鳞册,合为明代赋役制度的主要依据。

    白册

    明代地方州县实征赋役之册。明初赋税徭役均以黄册为准,但是赋役黄册在编造的过程中,编造人员常与官吏串通舞弊,私自涂改捏造,致使人户、田地和实际大多不符,不能作为赋役征派的依据,黄册因此不起作用,成为虚文。因此州县有司遂自成一册,按实际情况征收,因是私编,不报户部,故名白册,亦称“实征黄册”“赋役白册”。

    鱼鳞图册

    明清时期为征派徭役而编造的土地簿册,因图上所绘田亩挨次排列如鱼鳞,故名鱼鳞图册。明洪武二十年(1387年)命各州县分区编造,是民间田地之总册,以田地为主,分号详列面积、地形、四至、土质及业主姓名,一式四份,分存各级政府,作为征税根据。自明中叶至清常加修订,为中国较完整的地产记录,是研究中国土地制度等问题的重要史料。

    粮长制

    明朝在各州县设置的由粮长负责征收税粮的制度。每州县按征收粮额分为若干粮区,区设粮长。先行于南直隶和浙江、江西,有漕各省日漕运粮长,其他各省日赋役粮长,苏松等府兼征白粮的州县专设白粮粮长。粮长先在粮区内纳粮最多之大户中公推,后为官府指派,后来由于成本大,大户人家纷纷退出,强迫一些贫穷人家负责。其目的在于杜绝官吏和豪绅舞弊,便于民户就地交纳,以保证税收。

    靖难之役

    明朝初年爆发的一场皇室内部争夺政权的战役。起于建文元年(1399年)燕王朱棣以“清君侧之恶”的名义举兵反抗朝廷,至建文四年朱棣由燕王荣登皇位而结束,历时4年。朱棣以“清君侧”为理由,诛讨建文帝时的齐泰、黄子澄二位大臣,并称自己的举动为“靖难”,即靖祸难之意。靖难之役给明初刚刚得到恢复的社会经济又带来不小的破坏,尤其是战争剧烈的地区,所受的破坏更大,形成“淮以北鞠为茂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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