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第十三节 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1)
五明在北京第七周的紧张学习又开始了,这次是请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法律专家来给学员们讲《国际商法》。
老师认真地讲解道:“《国际商法》这门课程主要聚焦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两大重要法律体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同时也会涉及到与商事相关的法律规定。此外,还将涵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关于国际贸易的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具体来说,本课程共分为十个章节,每个章节都包含了丰富的知识要点。
首先,第一章会详细阐述资本主义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及其独特之处。接下来的第二章则会深入探讨合同的相关议题。然后,第三章将重点关注买卖领域。第四章会对代理制度进行解析。第五章会介绍商业组织的各种形式。第六章会解读票据的概念和应用。随后的第七章将围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展开讨论。第八章会研究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性和相关条款。第九章会探讨工业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最后,第十章会讲解对外贸易仲裁和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通过学习这些章节,大家将会全面了解国际商法的核心内容,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老师说道:“同学们,《国际商法》这门课程将会采用比较法的教学方式。也就是说,会站在比较法的视角,向大家介绍资本主义那两大主要法律体系在商法领域的共通之处,还有它们相互间存在的一些关键差异。之所以这样安排,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量。
首先,中国与世界各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有着紧密的贸易往来。然而必须明白的一点是,这些国家的商法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如果根据每个国家分别开设相应的商法课程,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做法。
其次,虽然国际贸易法已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领域,但它仍处于不断演变和完善的阶段。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争议,通常还需要依据各个相关国家自己的商法规定来解决,而不能仅仅依赖国际公约或国际通用惯例来处理。正因如此,我们不仅要向大家介绍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国际公约和贸易惯例,还要涵盖各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其国内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基于以上情况,老师认为,在学校《国际商法》的法律课程教学中,采取比较法的方法是适宜的。
老师说:“同学们,《国际商法》可是一门非常重要的专业法律课程哦!它的主要任务就是用比较法这种高大上的方法来给大家介绍资本主义那两个超级厉害的法律体系——英美法学派和大陆法学派里面跟商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那些国际贸易的国际公约和贸易惯例啥的。这样一来,你们这些学员只要好好学这门课,就能轻松掌握从事国际贸易必须要有的基本法律知识啦!”
然后老师又接着说:“咱们搞对外贸易的时候啊,肯定会碰到各种让人头疼的法律问题。比如说,签个外贸买卖合同吧,就得牵扯到合同法和买卖法;组织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呢,又得研究一下海商法和海上保险法;要是处理货款结算,那就得搞清楚信用证和票据方面的法律规定;再比如进行技术转让交易,还得了解工业产权和技术转让方面的法律问题;万一在交易过程中出了点争议,那更不得了,还得懂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这些东西才行……总之啊,法律问题多得让人眼花缭乱!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学好《国际商法》这门课,不然到时候在国际贸易中吃了亏可别找我哭鼻子哦!”针对这些形形色色的问题,各个国家都制定出了与之匹配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和调整;而在国际舞台上,也存在着一系列有关的国际公约以及贸易惯例,它们同样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假如我们能够深入了解并掌握这方面的法律知识,那么便能极大地提升我们的自我意识,降低盲目性,从而游刃有余地应对在外贸业务中所涌现出来的各类法律难题,并充分发挥法律这一利器的作用,坚定不移地捍卫我方的合法权益。然而,如果我们在国际贸易法律领域的认知相对匮乏,那么在处理某些业务问题时极有可能会采取不当措施,进而令自身陷入到一种极为被动的不利局面之中,最终导致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本不该承受的巨大损失。鉴于此,为了将外贸工作做到尽善尽美,外贸工作者们不但需要精通国际贸易的基础理论,全面领会中国社会主义对外贸易的大政方针以及进出口业务方面的专业知识,还必须对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的相关内容了然于胸。这便是我们开设《国际商法》这门课程的初衷所在。
老师说,《国际商法》是一门阶级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在学习本课程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科学地揭示了国家与法的起源和本质,这是我们学习法律课程的根本指导思想。我们只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作阶级的分析,才能认清它们的共同本质,以及它们之间所产生的各种差异的历史根源、阶级根源和经济根源,才不致于在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面前,迷失方向。
其次,坚定不移地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准则至关重要。《国际商法》作为一门实用性极强的学科,它的演变过程与各国的政治、经济密切相关,尤其受到国际贸易蓬勃发展的深刻影响。因此,在学习这门课程时,我们务必紧紧围绕各个时代的国际贸易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对外贸易业务的具体状况展开研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深入地领会其中的要点,并不断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困难的能力。
特别需要强调的第三点是,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商法对中国并无任何约束力。至于国际层面上有关国际贸易的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如果它们并非经中国政府批准签署或参与的,那么中国也无需承担必须遵守的义务。
然而,对于这些法律和惯例而言,只要它们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没有抵触之处,那么我们就完全能够在中国对外贸易的大政方针的引领下,紧密结合中国对外贸易的实际需要,巧妙而灵活地将其运用起来,进而更有效地展开并推动中国的对外贸易活动。
紧接着,老师开始为我们讲授《国际商法》的第一章:资本主义国家两种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性。
老师告诉我们,国家和法律皆为阶级社会的产物,它们的现身意味着人类社会已然演进至一个特殊的时期。伴随着劳动分工的不断深化、私有制的应运而生以及阶级的逐步划分,阶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且难以调和,这最终促成了国家和法律的降临。
老师说,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为经济基础提供服务。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要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这意味着法律制度的形成和演变与社会的经济结构密切相关,它不仅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产方式和阶级关系,还对经济活动起到规范和调节作用。在这个错综复杂的世界里,存在着一种由法律和政治构成的上层建筑,它们高高矗立,与特定的社会意识形态相互呼应。而这一切都建立在坚实的现实基础之上,就像一座宏伟的大厦需要牢固的地基一样。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如同一张无形的大网,它紧密地束缚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以及精神生活的进程。无论是人们的日常起居,还是国家的政治决策,亦或是文化艺术的发展,都无法逃脱这一规律的约束。
当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时,那座原本看似坚不可摧的上层建筑便会开始动摇。这种变革可能是缓慢的,如同一股涓涓细流,逐渐侵蚀着旧有的结构;也可能是迅速的,犹如一场暴风雨,瞬间席卷一切。无论速度如何,这种变革都是必然的,因为它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所在。
在这个过程中,新的观念、价值体系和社会制度会不断涌现,取代那些已经过时的东西。旧时代的烙印将被渐渐抹去,取而代之的是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时代。然而,这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其中必然伴随着矛盾与冲突,需要我们去面对、去解决。
只有当我们深刻理解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对社会各个层面的影响,才能更好地把握历史的脉搏,顺应时代的潮流。这样,我们就能在风云变幻的世界中立于不败之地,创造出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老师认真地讲解道:“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自原始公社解体之后,曾先后涌现出四种截然不同的生产方式,它们分别是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以及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而伴随着这些生产方式的演变,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同样孕育出了四类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奴隶制的法律、封建制的法律、资本主义的法律以及社会主义的法律。”
奴隶制的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最先问世的剥削阶级律法典型,淋漓尽致地展现了奴隶主阶级的意愿,成为维护其统治地位不可或缺的利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众多古代奴隶制国家的法律瑰宝中,罗马法宛如一颗璀璨明珠,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并对后来的剥削阶级法律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古往今来,无论是封建制国度还是资产阶级政权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其中的民法与商法领域,均从罗马法中汲取了大量宝贵经验。有些法律条文甚至可以说是直接源自于罗马法,还有一些则间接地受到了它的熏陶和启迪。”
老师语重心长地说道:“所以,当我们深入探究资本主义各个国家的商法之际,务必先对罗马法有个大致的认识。”
紧接着,老师开启了课程的第一节——罗马法以及其对于大陆法和英美法所产生的深远影响。
首先,让我们来深入探讨一下罗马法历史发展的概要。老师详细地阐述道,罗马法实际上指的是在罗马奴隶制度下国家所制定的全部律法,它包含了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初步形成开始,一直延伸到东部罗马帝国从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转变的整个漫长历史时期中的所有法规。在这个过程中,公元前五世纪时罗马首次颁布的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扮演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它标志着这一阶段法律体系的起点。最终,随着公元六世纪东部罗马帝国皇帝尤斯蒂尼亚努斯成功编纂出《国法大全》,这一法律体系也迎来了它的终点。
老师缓缓说道:“自公元三世纪起,庞大的罗马帝国逐渐分裂成了东西两大部分。其中,西罗马帝国以罗马城为核心,而东罗马帝国则将拜占庭(现今称为伊斯坦布尔)定为都城。”
接着,老师语气沉重地继续讲述道:“公元 395 年,这个曾经辉煌一时的罗马帝国最终彻底决裂,东西方各自拥有了独立的皇帝,自此形成了两个相互对峙的独立罗马帝国。”
然后,老师话锋一转,提到:“然而,好景不长。公元 476 年,一场激烈的奴隶起义与日耳曼‘蛮族’的猛烈侵袭接踵而至,致使西罗马帝国走向覆灭。从此之后,西欧大陆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封建时代。”
不过,老师特别强调,尽管西罗马帝国已消失在历史长河之中,但东罗马帝国却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得以延续,并在罗马法的演进历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汇集了罗马法精髓的优士丁尼安《国法大全》正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由东罗马帝国精心编撰而成的。这部法律文献不仅涵盖了罗马奴隶制法律的基本准则和制度体系,更凝聚了当时法学领域众多重大成就,无疑成为探究罗马法的关键文献之一。”
老师说道:“在罗马帝国的末期,那些掌握着绝对权力和财富的奴隶主们,面临着奴隶制度即将崩溃瓦解的危机局面。为了拯救这个他们赖以生存的制度,这些奴隶主阶级竭尽全力地展开了法典的编纂工作。他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将体现奴隶主阶级意愿的各种法律法规稳固确立下来。
就在这时,东罗马帝国的皇帝优士丁尼安(公元 527-565 年)登上了皇位。他深知形势紧迫,于是在即位后的第二年便果断地下令,要对整个罗马法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同时正式启动法典编纂的伟大工程。在接下来的岁月里,经过不懈努力,一系列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律成果相继问世。
公元 533-534 年间,三部举足轻重的法律汇编依次公之于世:
首先是《学说汇编》,这可是优士丁尼安法律大典中的核心啊!它就像一颗璀璨的明珠,闪耀着智慧的光芒。这部作品简直就是精华中的精华!它汇集了四十位罗马历史上赫赫有名的法学家们的著作中的精彩片段,这些片段被巧妙地编织成了五十卷宏大的篇章。可以想象,作者为此付出了多少心血和努力!这部巨著花费了数年的时间才得以成书,大约是在公元 530-533 年间完成的。
接下来是《法学阶梯》,这可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力的法学教材啊!它的编写主要是基于盖约的著作。这部教材一共分为四卷,每一卷都蕴含着无尽的智慧。经过多年的精心编纂,终于在公元 533 年问世啦!它就像是一座灯塔,为后来的法学研究者指明了方向。
(3)《优士丁尼安法典》乃是一份极其珍贵且重要的历史文献资料,它实际上是对古往今来各个朝代皇帝所颁发之敕令的收集与整理。不过,并非所有的敕令都会被收录进该法典之中,只有那些依然具备现实意义和实用价值的敕令才能通过层层筛选,经历细致入微地审查、修订甚至删减等环节,最终被编入法典之内。整部法典共分为十二卷,最初的一个版本早在公元 529 年便已经开始编纂,但令人惋惜的是,这个版本如今已然失传于世。后来经过不断地修订和完善,这部法典终于在公元 534 年得以正式颁布并开始实施。
此外,还有一部全新的法令汇编——“新律”。这部法令汇编的形成过程是由优士丁尼安在完成上述法典的编撰工作之后,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敕令所组成,然后交由私人进行编纂和整理而成。这些敕令不仅涵盖了优士丁尼安本人的决策指令,同时也包括了他的后继者们所发布的一些敕令规定。
老师说,以上所述的这四部法律汇编作品,到了公元十二世纪时期,则被统称为《国法大全》。这部著作真可谓是集罗马法之大成者啊!它不仅包含了公法和私法等所有方面的内容,而且其私法部分更是整部作品的核心要点所在。毫不夸张地说,这部《国法大全》对于后来各个剥削阶级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学领域的蓬勃发展都产生了极其深远且重大的影响。
接下来,老师又详细阐述了罗马法对大陆法的深远影响。他深入浅出地解释道:“在罗马的法律制度中,可以清晰地划分出两种完全不同的体系。第一种就是大陆法体系,而另一种则是源自于英国并得到蓬勃发展的普通法体系。”
接下来,老师详细地阐述了这两种体系之间存在的显著差异。首先,在大陆法的国家中,私法的众多领域都被精心编纂成法典或者法规,展现出了极高的成文性特征。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普通法的国家则更倾向于运用判例法来处理各种问题。
其次,大陆法的国家深深地受到罗马法的深远影响,其中一些国家甚至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然而,尽管普通法的国家也受到了罗马法的某种影响,但这种影响的深度和广度相对于大陆法的国家来说有着显著的区别。
综上所述,通过深入了解这些差异,我们可以更好地领会西方各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多元性以及它们的历史根源。与此同时,这也有助于我们认识到不同法律体系在实际应用中的独特之处和优势所在。”
大陆法作为一个体系出现于十三世纪。它是欧洲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史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从八世纪末叶起,西欧重新回到农耕状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土地成为主要的财产,成为各个阶级收入的主要来源,商业和交换关系很不发达。在这种情况下,罗马法在欧洲也失去了它往日的影响,它只存在于人们的记忆中,或作为习惯而存在。到公元十世纪,欧洲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当时,意大利的一些城市如威尼斯,已开始成为地中海贸易的重要港口。公元1096年第一次十字军东征标志着重新开放地中海作为西欧贸易的重要航线,这一事件促进了地中海和西欧北部沿海地区的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十一、十二世纪西欧城市和商业的复兴,要求建立一种统一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以代替自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几个世纪以来由日耳曼部族建立起来的分散的、地方性的法律,从而为罗马法的复兴提供了客观条件。
老师说,公元十一世纪末,伊利修斯在意大利波仑亚大学讲授罗马法大全,这对罗马法在西欧各国的传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当时,在意大利和法国南部都兴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到十二世纪末,仅在波仑亚的大学里就有一万多名专门学习法律的学生。许多罗马法的学者和大学教授被任命为皇家法律顾问或地方法院的法官,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荣誉。
老师说,早期研究罗马法的学者被称为“注释派”,他们主张探求和讲授罗马法的原意,他们采取的方法是对优士丁尼安的《国法大全》的各种文本进行解释。“注释派”的全盛时期是十三世纪。十四世纪,“后注释派”兴起,他们主张修改罗马法的原始文本,把它作为发展新的法律部门——主要是商法与国际私法的依据。他们把罗马法系统化,去掉罗马法文献中杂乱无章和实用主义的成分。十七世纪,自然法学派在欧洲占据主导地位。他们在许多方面超越了“后注释派”,他们仿效自然科学的方法,强调逻辑性,推广使用“定理”方法,使法学高度系统化、条理化。自然法学派强调个人的“自然权利”,主张法是理性的产物,认为从罗马法中得出的法律原则都是符合理性的。他们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提倡编纂法典。这些学派的主张对于欧洲大陆各国接受罗马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老师说,总的来说,在封建时代,罗马法对意大利、法国、德意志和西班牙等国影响是很大的。意大利的各个城市最早接受罗马法。优士丁尼安的《国法大全》不仅在意大利各个大学的讲坛上是代表理想的法律制度,并且在法院的实践中也得到贯彻执行。在遥远的西方国度——法国,对于罗马法展开广泛深入的学习及钻研其实始于公元十三世纪。那时的法国,封建农业经济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往昔传承下来的习俗以及封建法律体系依然盛行许久,并持续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具体到法国国内来看,其南部地区所流行的习惯法则本就源自于罗马法的通俗版本。如此一来,相较于北方区域,法国南部自然而然会更多地接纳和融合罗马法的元素。然而,即便是在法国北部,当涉及到一些特定领域时,比如合同法规以及侵权行为相关律法等,由于当地通行的习惯法在此类问题上缺乏明确规定或可供遵循的依据,罗马法中的相应条款便更容易被人们所采纳。
视线转向德意志地区,尽管在中世纪阶段并未全盘接受罗马法,但随着时间推移,他们最终将其完整纳入自身法律体系之中。不仅如此,在某些方面,德意志对待罗马法的态度甚至比其他欧洲大陆国家更为系统化、全面化。
老师说,在资本主义时代,罗马法的影响最显著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制定的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恩格斯把它称为“资产阶级社会的典型的法律全书”。这部法典不论在结构上和内容上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在结构上,拿破仑法典除序言外,分为人、物、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等三篇,这显然是以《法学阶梯》为依据的;在内容上,许多地方都可以看到罗马法的痕迹,特别是关于物权和债权部分受罗马法的影响更大。1900年实行的德国民法典同样源源于罗马法。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更多地受《学说汇编》的影响。在法国民法典公布以后,德国法学家继承过去几个世纪以来大学法学院研究罗马法的方法,坚持以罗马法文献为基础进行研究,他们形成了一个新的学派,叫做“学说汇编派”,把罗马法的系统化推进到过去从未达到的水平。德国民法典就是依据这一学派研究的成果制定的,故有“现代罗马法”“现代学说汇编”之称。其它欧洲国家如西班牙、比利时、荷兰、波兰、瑞士,以及某些亚洲国家如日本和旧中国的法律和法学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