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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我们不要一分钱的赔偿,也要维护司法的尊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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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刚才公诉人的第一点补充,本庭将在评议期间予以考虑,如果还有要继续补充的可以继续了。”

    董之在卷宗上面就姜生刚才的陈述做好笔记后,示意姜生继续。

    “关于公诉人所说的第二点,许强等人到底有没有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这一情节,我方也要补充说明一下。”

    随着第一点的补充说明完毕,姜生紧接着就公诉人第二点发问继续进行着补充。

    “根据襄洲区公安局调查笔录,在案发的当天晚上,也就是在2020年1月17号9时许强等人作案后,许强随即和其它三人离开了现场。

    随后在于苗苗丈夫觉察到不对劲打算出门寻找时,已经是在当天晚上的十二点以后了,在于苗苗的丈夫出去发现躺在巷里面的自己妻子拨打120和110时是在18号的凌晨1点07分。

    许强虽然在第三天尚未被公安机关所抓获时主动投案自首,但是许强却并未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并未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具体的详情可以看襄州区公安局对许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三页。”

    姜生依然停顿了一下给法庭时间翻到相应的位置,关于许强到底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还是主动投案的,姜生可不相信许强这个富家子弟在犯罪后会主动的投案自首,在公安机关被抓获时肯定发生了一些“小故事”,现场的录像也被所谓当时办案匆忙,没有来得及打开仪器给圆过去了。

    一般的律师显然就不打算在这个问题上面深究了,但是当姜生看到公安机关的卷宗时对许强的自首行为的认定或许可以否定掉。

    “当办案民警问许强的姓名、年龄、民族等时许强一一回答了,但是当办案民警讯问许强你知道自己犯了什么事吗,许强回答说不知道。

    民警再追问,许强沉默着。

    民警再追问,许强依然沉默。

    随即这次讯问便暂时中止了,半个小时后才继续。而《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许强的行为显然只符合自动投案,却不符合第二个条件也就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我的第二点补充完毕。”

    董之点着头,看向了胡仰,“辩护人是否要提出相关的质疑?”

    “嗯,针对公诉人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我方有几个问题想要对许强进行发问。”

    “准予发问,辩护人要注意在发问时不得使用引诱性语言。”

    胡仰看着许强提出了自己的第一个问题。

    “许强当时你在被开始讯问开始时民警有对你说什么吗?”

    “嗯,说了我有权保持沉默。”

    “也就是说在开始讯问时办案民警就已经告诉你了你有权保持沉默对吗?”胡仰引导着许强往自己的方向走着。

    “那为什么你会在民警讯问你犯了什么罪时,你不说话呢?而是保持着沉默。”

    胡仰问出了自己发问的关键性问题。

    “因为民警说我有权保持沉默,我以为办案民警已经掌握了我的犯罪事实,所以我就没有说。”

    胡仰的目的达到了,“结果显而易见,我当事人是受到了当时办案民警的影响才会保持沉默,其主观上并非是抗拒对自己的罪行的供述,而是意识到了自己犯罪后认为警方已经知道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默认着。

    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的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在主观上我当事人有着主动自首的意志,在客观上我当事人也依法投案自首,应当依法认定我当事人构成自首情节!”

    胡仰的话音刚落下。

    “我方反对,针对许强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我方要求对许强继续发问。”

    “准予”发问,被害者的诉讼代理人要注意在发问时不得使用引诱性语言。”跟先前一样,董之一视同仁的提醒着姜生。

    “许强,我问你你认不认识这八个大字?”姜生拿起刚才在胡仰发问时临时写下的几个字。

    “嗯,认识。”

    “那能否麻烦你将这八个字给大家念一遍呢?”

    许强愣了愣但是还是皱着眉头念着这八个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是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八个字在我们这会出现在哪?只可能会出现在讯问室,这是在提醒着每一位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只有你坦白了才会从宽,请问许强你面对民警的讯问时你坦白了吗?还是一直在保持沉默?”

    “我,我……”

    许强一时语塞,这个事先律师也没交代过啊,该怎么回答啊!!!在大冬天里,许强脑门上面急得直冒汗。

    “你什么你,我什么我?回答不出来是吗?那我告诉你你口中用来保命的所谓的沉默权,是指当警方讯问与你犯罪事实无关的话语时你可以保持沉默,而当时的办案民警讯问你是在讯问的与你相关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根本不适用沉默原则!”

    姜生回击完毕后,马上向法庭检讨着,“抱歉,刚才我个人情绪有些激动了,我向法庭检讨。”

    董之呵呵一笑,提醒着姜生不得再有下次。

    “我方希望法庭注意这方面涉及到了法学专业的知识,许强作为一个普通人对其法律相关的规定并不知情, 就这方面的特殊情况还请法庭予以考虑。”

    “难道不知者就无罪吗?”

    姜生直接回击着,你不知道就可以用来解释了吗?简直荒谬!那我杀了人我说我不知道法律有相关规定杀人是犯罪,我不知道啊!是不是就可以用来作为脱罪或者是罪轻的借口了呢?

    不知者就无罪吗?

    当姜生不大却有力的声音回荡在整个法庭之上!

    坐在旁听席上的所有人还有正在收看直播的网友们,纷纷叫着好!

    “本庭将充分采纳三方的意见并且在随后的评议中酌情予以考虑,代理人还有补充的吗?”

    在司法实践中“不知情”确实可以减轻或者是免责,但是有时却不能成为挡箭牌,法律在相关方面有规定的法官只需要依法办事,但是像今天庭审上面双方就“沉默权”方面的辩论与观点,法律当然没有规定,这就要看董之和其他六位审批人员的智慧了。

    “还有就是本案中关于许强到底是主犯还是是从犯身份的认定,公诉人在先前的讯问及举证中已经十分清楚的证明了许强在其四人团伙中处于领导地位,不管是在犯案前其余三人对许强的询问还有方作案时对许强的言听计从,完全可以认定许强的领导地位。

    我方还有最后两点要进行补充,第一点是在本案中许强等人对于苗苗的实施侵害的地点是否属于公共空间和当众这两个方面的补充。”

    “先说第一个公共空间吧,在公诉人相关的基础上我方要补充一份证据。”

    姜生手中所要补充的证据自然是许强等人的犯罪地巷子两端的监控。

    “这是于苗苗被侵害的那条巷子入口和出口的监控,我们作了相关方面的统计,近一个月以来每天都有三十一个人经过这条巷子,并且其中重复经过的人只有三位。

    也就是说这条巷子每天都有着不同的人通过。

    虽然《刑法》并未对公共场所进行明确界定,和“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多数这一特征来解释什么是“公共”场所,仅仅只是符合少数人使用特征的情形不是公共场所以应当包含的范围,所谓的公共场合就是包含不特定和多数

    ……

    ……

    综上所述,于苗苗被侵害的小巷子每天往来人数不固定、往来人员不固定自然当属于公共场合。

    许强等四人在小巷内对于苗苗实施侵害的行为自然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合这一情节。

    其次便是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三款第三项加重情节中当众的解释,我方认为当众应该有以下两个层次的理解。

    首先便是假想的众,应然的众,也就是有可能会当着多数或者是不特定人的面所实施的强奸行为,或者说是所当的“众”有发现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每时每刻都有着众会出现在这个场合中。

    其次便是这个众是实然的众,也就是真正的在大众面前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

    而在本案中,虽然许强等人犯罪行为地虽然不存在实然的众,没有一个行为人目睹了许强等四人的强奸行为,但是却存在着应然的众,也就是只要实施了强奸行为应该会有人发现,这条巷子每天都会有几十个人人路过,许强等人的犯罪行为时刻暴露在了公共的视角之下。

    综上所述,许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姜生还打算继续说时,董之让姜生先等等,许强的辩护人有话要说。

    被打断的姜生只好笑着坐了下来,他还打算一口气讲完呢。

    “针对公诉人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言论,我方有如下质疑。

    一、对方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许强等人的行为就一定会被路人所发现,对方所作的相关推测都是主观臆断。

    二、关于公共场合的界定,对方既然做了统计,一条小巷每天经过的人仅仅只有三十一人,平均每小时连15人都没有,况且本案发生在当天晚上所经过的行人便更加少了,如果按照对方的理论认定为公共空间,似乎并不妥当。

    三、就对方的当众的理论的质疑,刑法上面没有做相关规定,那么便应该运用大众最为朴素的道德感来理解,也就是应该是当面,而不是存在对方所说的可能发现的状态,那如果我在家对某人施以本罪,那是不是也有可能被人发现的状态啊?

    以上三点意见仅供法庭参考。”

    胡仰的意见说完了,姜姜生也仅仅就第一点给予了答复,因为剩下的两点是法庭上面的审判长和审判员该认证的事情。

    听完胡仰的发言,姜生组织了一下语言回应道:

    “关于对方辩护人所说的第一点 ,我方有一份证据要求出示。”

    这份证据是姜生那天和苏酥一同在那条巷子实地考察时,姜生躺在地上让苏酥拍的照片,苏酥躺在地上姜生拍的照片。

    “还请大家看,这是我和我的助理苏律师一同在巷子里面的实地取证。”

    “这两组照片是我们按照襄州区公安局的卷宗提供的于苗苗被侵害的地点亲自躺在那儿,在巷口和巷尾所拍摄的照片。

    在巷口和巷尾我们很清楚的能够看到有人躺在那儿,更何况许强等人还是四人在一起!其更加引人注目。

    显然只要有人路过,就一定能够发现,对方的第一点异议显然不成立。

    第二三点,我方还是依然支持我方先前的补充说明,这里就不加以赘述了。”

    “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辩护人相关质证予以回复?”

    董之听完姜生的答复后,询问着本庭存在感有些薄弱的公诉人。

    “不需要。”姜生已经把能说的都说完了,公诉人还能说什么呢?笑着摇着头。

    董之见状让姜生就先前被打断的话语继续进行补充说明。

    “好,现在我方就公诉方所陈述的第四个方面于苗苗的死是否与许强等人有着直接关系,即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做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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