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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乐极生悲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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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基商场内,顾浩轩正在和导购小姐姐嬉嬉笑笑。

    小姐姐们都被这个年轻帅气,潇洒大方的小奶狗吸引住了。

    “你好,顾浩轩同学,请跟我们走一趟。”六名孔武有力的警察叔叔,呈圆形姿态,把顾浩轩围在了中间。

    顾浩轩知道,警察叔叔一定会来找自己问话的,毕竟在大庭广众下持械斗殴,很多人都是看到的。

    金陵市治安一向挺好,虽然以前出现过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扶的笑话,让这个社会道德水平退步了几十年。

    不过顾浩轩不担心,国家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前阵子的昆山龙哥案,还有最近的电影《第二十条》。

    片名取自刑法第二十条的正当防卫条款,影片以检察官韩明的视角切入,讲述了三个&34;挺身而出&34;的案件,也向社会再次宣告&34;法律肯定会保护正当正当防卫者”,请每一位公民坚持公平正义,面对不法,勇敢挺身而出!

    “有人报警称你在德基广场上行凶杀人。”警察叔叔包围圈有缩小的趋势,“这是我的证件。”

    “什么,杀人?”顾浩轩惊慌失措,“我没有啊,我只是打了他一棒子,而且是他先动手的。”

    ------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证人:(赵丽娜站起)金陵市市绿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绿检刑诉(2023)第252号。

    被告人顾浩轩,男,2005年4月11日生,汉族,2023年12月3日因本案被金陵市市绿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绿安县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顾浩轩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经金陵市市绿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3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现经审查查明:2023年12月3日,星期天,顾浩轩在德基广场与保安王德志发生争执,王德志用电棍击打顾浩轩手臂,过程中电棍实收脱落在地。

    顾浩轩捡起电棍用力击打王德志头部,导致后者昏迷不醒,顾浩轩怀疑王程程假装晕倒,就走开了。

    王德志倒下,由路人送到医院教治,医生诊断王德志被钝器所伤,颅内大出血,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赵昊天、唐晓翠证言、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浩轩在用电棍将被害人王德志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其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因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

    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顾浩轩予以惩处。此致,金陵市市绿安县人民法院,检察员:赵丽娜、李志远。见公诉六卷第18页。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顾浩轩: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顾浩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顾浩轩: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李志远宣读)被告人顾浩轩,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顾浩轩:听清楚了。

    公(李志远):被告人顾浩轩,你与王德志是否认识

    顾浩轩:不认识。

    公(李志远):那你怎么会把王德志刺死的

    顾浩轩:他先用电棍打我,电棍掉落在地,我捡起来就打了他一下。

    公(李志远):他为什么打你

    顾浩轩:我进去德基商场买东西,他狗眼看人低,发生口角,然后他砸了我手臂一下。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李志远):宣读鉴定书三份。

    第一份:金陵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金公刑法字(2023)第78号被检验者:王德志,男,27岁,金陵市绿安县东山街分析意见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头颅受钝器重击,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

    结论

    王德志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李二(副主任法医师)胡柳(法医师)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见侦三第18页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金公刑活体检字(2023)第28号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金公刑活体检字(2023)第29号

    被检验者:顾浩轩,男,17岁,金陵市绿安县繁华小区人,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顾浩轩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轻伤。鉴定结论顾浩轩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李二(副主任法医师)胡柳(法医师)

    2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见侦查三卷第20页

    审:被告人顾浩轩,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顾浩轩: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没有。

    法庭辩论

    审: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赵丽娜):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绿安县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顾浩轩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顾浩轩犯罪时已满 14周岁未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被告人都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顾浩轩伤害他人身体,用电棍猛击被害人王德志头部,造成被害人王德志颅内出血休克死亡。

    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顾浩轩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顾浩轩的行为应判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由被告人顾浩轩的辩护人发表解护词。

    辩:金陵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顾浩轩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浩轩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王德志的行为性质来看

    王德志于2012年12月3日下午,王德志其行为对顾浩轩的生命已构成直接威胁。后来王德志虽然被顾浩轩的自救行为打死,但并不因此改变其行凶的行为性质。

    第二、从被告人顾浩轩的主观方面来看。

    顾浩轩在2023年12月3日被王德志拦住并被殴打,在没还手的情况下,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胁,他为自救才捡起掉落的凶器进行自卫。

    从其行为的时机、表现来看,被告人顾浩轩主观方面完全具备自卫的特征。顾浩轩之所以用刀刺王德志,是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并不以杀伤杀死王德志为目的。

    第三、从顾浩轩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

    顾浩轩在12月3日下午被王德志殴打时,只是被动地还手招架,直到感动浑身疼痛、头晕眼花,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才为自救,被动地攻击王德志。当时其行为时自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不自救有可能成为王德志施暴的牺牲品。

    通观全案过程,顾浩轩的行为虽造成王德志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王德志对被告人顾浩轩实施暴力殴打,其本身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当时顾浩轩为自卫,对王德志实施的打击,虽然导致王德志死亡,但从法律层面分析,顾浩轩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为一种国家、社会提倡的与犯罪分子作英勇博斗的行为理应受到表扬。

    导致本案发生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顾浩轩在受到拦堵殴打时,没有呼救,只是以一人脾气硬撑。

    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及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顾浩轩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导向。

    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李志远):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下面就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

    第一,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顾浩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

    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王德志死亡的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全面考查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

    这就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就本案而言,被害人王德志与顾浩轩并不相识,更没有深仇大恨。

    王德志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出口气。也并不是真的向顾浩轩敲诈钱物而对顾浩轩实施殴打。案发时,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点是大庭广众之下。

    而且,案发时王德志对顾浩轩实施殴打,只是造成轻伤,他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顾浩轩的生命受到威胁,顾浩轩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王德志的侵害行为,他完全没有必要击打王德志的要害部位而致王德志于死地。

    顾浩轩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王德志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

    因此,被告人顾浩轩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因为其属未成年人是可以相应地减轻处罚的。

    被告人顾浩轩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当然鼓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承担后果的可能是防卫者本人的。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审: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顾浩轩:没有。

    审:法庭解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解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论结束。

    被告人顾浩轩,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顾浩轩: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判我无罪释放。

    审: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判决

    被告人顾浩轩在被被害人王德志猛烈殴打,反抗无效的情况下打死王德志的行为,虽系防卫但已超出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

    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指控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浩轩在将被害人刺伤后没有逃跑,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且年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顾浩轩用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年龄以及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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