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盒饭小说 > 其他小说 > 禅林象器笺 > 第十五类 罪责门

第十五类 罪责门

<<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
    ●梵坛

    长阿含经云。阿难白佛言。阐弩比丘。虏扈自用。佛灭度後。当如之何。佛告阿难。我灭度後。若彼阐弩不顺威仪不受教诫。汝等当共行梵坛罚敕诸比丘。不得与语。亦勿往反教授从事。

    梵网经法藏疏云。梵坛者。此翻为默摈良以非理违犯。不受调伏。故以此治之。

    行事钞云。言默摈者。五分云。梵坛法者。一切七众。不来往交言。智论云。若心强犷。如梵天法治之。以欲界语地亦通色有。不语为恼。故违情故。不语治之。此法最要。 资持记云。梵坛者。有云。梵王宫前立一坛。天众不如法者。令立坛上。余天不与往来交语。五分因阐陁恼僧。故用此治。语地以语为乐故。通色有者。梵天行故。言故违者。谓特意也。

    智度论云。佛告阿难。车匿比丘。我涅盘後。如梵天法治。

    维摩经畧疏。引智度论释云。恶口车匿。梵法治者。其自恃王种。轻诸比丘。僧法事时。即轻笑言。如似落叶旋风所吹。聚在一处。何所互论。佛去世後。犹自不改。佛令作梵坛。谓默摈也。亦云。彼梵天治罪法。别立一坛。其犯法者。令入此坛。诸梵不得共语。

    忠曰。梵坛。法藏为梵语。智者元照。引有义为汉言。其说稍类左传履薪事。阐陁即车匿也。

    春秋左传。僖公十五年云。穆姬闻晋侯将至。以太子罃弘与女简璧。登台而履薪焉。 杜预注。罃康公名。弘其母弟也。简璧罃弘姉妹。古之宫闭者。皆居之台。以抗绝之。穆姬欲自罪。故登台。而荐之以薪。左右上下者。皆履柴乃得通。

    梵坛拟世间死刑。 杂阿含经曰。世尊。告调马聚落主。调伏马有几法。答言有三种法。一柔輭。二刚强。三柔輭刚强。佛告。若犹不调。当如之何。言便当杀之。聚落主言。瞿昙无上调御丈夫者。当以几法调御丈夫。佛告。我亦以三法。一柔輭。二刚强。三柔輭刚强。聚落主白。若三种犹不调。当如之何。佛言。便当杀之。所以者何。莫令我法有所屈辱。聚落主言。瞿昙法中。杀生者不净。而今说不调伏者。亦当杀之。佛告。我以三种法。调御丈夫。彼不调者。不复与语。不复教授。不复教诫。岂非杀耶(畧钞)。

    ●默摈

    即梵坛也。详于彼。

    忠曰。僧只律杂诵跋渠法中。有舍不语羯磨法。恐繁不录。大抵悔前过。随顺五事(比丘事。比丘尼事。眷属事。羯磨事王事)。一一如法。学教律。知罪相者。应与舍。

    ●摈出

    南本涅盘经云。善男子。譬如国王。诸羣臣等。有犯王法。随罪诛戮。而不舍置。如来世尊。亦如是也。於毁法者。与驱遣羯磨。诃责羯磨。置羯磨。举罪羯磨。不可见羯磨。灭羯磨。未舍恶羯磨。善男子。如来所以与谤法者。作如是等降伏羯磨。为欲示诸行恶之人。有果报故。 又云。有持戒比丘。威仪具足。护持正法。见坏法者。即能驱遣。诃责纠治。当知是人。得福无量。不可称计。

    忠曰。经驱遣。即律中驱出。即今摈出也。自余诃责等义。彼疏中详释。恐繁不录。

    又涅盘经云。是菩萨。摈治诸恶比丘。令清净僧。得安隐住。流布方等大乘经典。利益一切诸天人故。大方等日藏经云。彼破戒人。无有惭愧。以劫盗心。取彼僧物。以为己有。是如法比丘。随其住处。若在林中。或在伽蓝。不应共住。应生慈愍。方便示教。遣令出众。语言。长老。汝等不应住此。如是三谏。是破戒人。若去者。善。若不出众。如法比丘。不得瞋骂。应告国王。刹利。婆罗门。毗舍首陀。及有势力者。言。此有比丘。不如法行。恒相扰乱。不令我等。安心行道。惟愿检校。勿令侵恼。而彼国王。刹利。乃至聚落主等。应当治之驱逐令出。若彼刹利王等。取彼破戒比丘。饮食财物。而不驱遣者。如法比丘。亦不应瞋。莫贪住处。及资生等。默然舍去。更求余处无难之所。若在山林窟中。或阿兰若地。随其静处。就彼而住。

    行事钞僧网大纲篇云。摈出者。谓对俗人。倒说四事。广如律文。又如随戒中。污家恶行。倒乱佛法污他俗人净善之心。以非为是故。须遣出本处。折伏治之。使世俗。识非达正。无复疑惑。此之过罪。人多有之。特须禁断。 资持记云。摈出者。佛在羁离那国。因阿湿卑。富那婆娑。二比丘。污家恶行。为缘。故制。羯磨罚已。驱出当界。故得名也。

    释氏要览云。瑜伽论云。驱摈由三因缘。一为护他故。二彼不堪为上法器故。三彼能令僧无威德故。问今僧中。有先驱出人。後却容入。未知可耶。答亦有此理。何者。瑜伽论云。犯下中品过。为教诫余者。权时驱摈。後还摄受。若犯上品过罪。应可驱摈。尽寿不与共住。

    十诵律云。宾头卢颇罗堕。座上伸手。取树提居士栴檀鉢。世尊诃责。云何名比丘。为赤裸外道物木鉢故。於未受大戒人前。现过人圣法。诃责已。语颇罗堕尽形寿摈汝。不应此阎浮提住。宾头卢受佛教已。头面礼佛足。右遶。还自房。所受僧卧具牀榻。尽以还僧。持衣鉢。入如是定。於阎浮提没。瞿耶尼现。(又见灵像门宾头卢处)

    迦叶命优波离。摈阿难。见职位门。维那处。

    兴化摈克宾出院。又见维那处。

    忠曰。僧只律。杂诵跋渠法中。有舍摈出羯磨法。大抵随顺行五事(默摈处笺)。一一如法者。应与舍。是名舍摈。

    ●摈罚

    即摈出也。

    敕修清规尊宿入龛云。或盗窃常住。住持依公。摈罚。

    ●出院

    大慧武库云。抚州明水逊禅师。在法云侍者寮。时道林琳禅师挂搭。方丈特为新到茶。逊躳至寮请之。适琳不在。有同行。与琳联桉。曰汝去。俟渠来。我为汝请。逊去。僧偶忘之。斋後鸣鼓会茶。琳不到。圆通问曰。新到在否。趣请之。琳到。圆通令退坐榻立众前。责曰。山门特为茶。以表丛林礼数。因何怠慢不时至。琳曰。适闻鼓声。忽内逼。趋赴不前。圆通呵曰。我鼓又不是巴豆。击着。儞便屎出。逊前白云。是某忘记请之。某当出院。时同行出众曰。不干侍者与新到事。是某不合。承受为渠请。偶忘记。某当代二人出院。圆通高其风义。并宥之。

    又克宾出院。见职位门。维那处。

    出院出去呼。若依正字通则入声。

    正字通云。毛诗古音考曰。增韵自内而外曰出。凡物自出则入声。使之出则去声。书寅宾出日。出纳朕命。皆此音。又陆德明释文出字。皆直类切。易系河出图。王弼读坠。按出虽有去声。出纳出图。当入声如本音。陆王说泥。旧本引增韵非。

    又去入互用。

    康熙字典云。出。正韵凡物自出。则入声。非自出而出之。则去声。然亦有互用者。

    ●灭摈

    削僧籍也。

    行事钞僧网大纲篇云。言灭摈者。谓犯重比丘。心无慙愧。不肯学悔。妄入清众。滥居僧限。当三根五德举来。请僧忆念。示罪令自言已。与白四法。 又足数众相篇云。灭摈者。谓犯重已。举至僧中。白四除弃也。

    释氏要览云。弥沙塞云。梵罚此有二法。一默摈。谓一切人。不与来往言话等。二灭摈(灭即灭名也尔雅云点灭如今勾点糊灭名字也)。律谓。犯重罪。心无惭愧。众所不容。不可共住。举来僧中示罪驱出。多论云。但实犯罪。大众有知。不须自言。直尔灭摈驱出。所谓贵安善人也。地藏十轮经云。佛言。善男子。如来成就善巧知根机智。若诸弟子。远离福慧巧方便智。及以布施调伏寂静。失念心乱。来至我所。归依於我。而我善知彼根意乐。随眠胜解。随其所应为说治罚毘柰耶法。若诸众生。其性很戾。於诸学处。不能奉持。为令久住我之圣教。多有所作。或为制立忆念治罚或以言教恐怖呵责。或暂驱摈。或令折伏归诚礼拜。或不与语。不共同利。或如草布。或复灭摈。

    忠曰。灭摈者。当世之死刑。谓。律乘犯四重者。为波罗夷罪。於是人。方行灭摈矣所谓灭者。除去名籍也。行事钞篇。聚名报篇云。四分云。波罗夷者。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若犯此法。不复成比丘故。

    ●削籍

    灭摈也。谓削去僧籍名。

    世典亦有此目。 明通纪集畧云。高攀龙溺园池死。有遗疏曰。臣虽削籍。旧属大臣。大臣不可辱。辱大臣。则辱国矣。谨北面稽首。以效屈平之遗。

    籍义。见前隶籍处。

    ●诫罚

    僧史略别立禅居云。或有过者。主事示以拄杖。焚其衣鉢。谓之诫罚。

    ●箠摈

    敕修清规肃众云。若僧人。自相干犯。当以清规律之。若鬬诤犯分。若污行纵逸。若侵渔常住。若私窃钱物。宜从家训。毋扬外丑。盖悉称释氏。准俗同亲。恪守祖规随事惩戒。重则集众。箠摈。轻则罚钱罚香罚油。而榜示之。如关系钱物。则责状追陪。惟平惟允。使自悔艾。

    ●罚钱

    见箠摈处。又克宾罚钱。见职位门。维那处。

    ●罚香

    见箠摈处。

    ●罚油

    见箠摈处。

    南禅规式义堂罚榜。多罚油(又见丛规门请假处)。

    ●罚茶

    南禅规式义堂和尚。住南禅日。罚榜式中云。某甲上座。众寮点茶。不赴行益。无礼甚。罚茶一斤。今後不赴行益者。皆准此。维那照营。

    ●还俗

    居家必用吏学指南篇云。还俗。谓僧道犯罪。归家者。

    经国大典注解云。还俗。僧道出家曰弃俗。若犯罪。令其还归本俗为民也。

    ●归俗

    居家必用吏学指南篇云。归俗。谓僧道无罪。自愿归家也。
<<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 >>
添加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