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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权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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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埋情葬爱(我应该帮城管局长推卸责任、把罪责全推给协管的)

    烟雨:按照行政处罚法,先出示证件,再没收财物,必须打收条,写清楚没收的物品以及数量、没收的单位,还要告知被没收人的权利和法律救济途径。

    无证摊贩摆卖的工具和商品也是属于我国宪法和物权法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的范畴,行政机关无权予以没收。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而不包括无证经营的合法商品。

    协管月薪一、两千元,有些地方只有几百元,靠罚款提成,有些地方提成高达50℅到80℅。城管指挥没收小贩货物,协管动手。协管要生存,小贩也要生存,这是一场争夺生存权的大战。出了事全由协管顶罪,成了替罪羊。

    协管在城管局中属临时工,通不过公务员考试就没有转正的机会(能通过考试就不会做协管了),拿着最低的工资,干得是最受气的活,充当了工具,遭人唾骂。长期遭受委屈,脾气容易变得暴躁。

    城管陈述,以前的城管局长并不允许没收小贩货物,罚款50元了事。三个月前,新上任的城管局长要求城管们没收小贩财物,下了任务,激化了社会矛盾,曾有一名小贩暴力抗法,刺伤了赵青河。

    从那以后,赵青河性格大变,视小贩为仇敌,时常追打小贩出气。人性是怎样被逐渐扭曲的?好好的一个人如何被逼成了杀人犯?同处社会最底层,协管和小贩为什么会变得水火不容?

    最应该追究的是新任城管局长的责任,高高在上的城管局长,你能保证你不会有那么一天沦落到社会的最底层?为什么想要把小贩逼上绝路?为什么要将协管置身于危险的境地中?不让人自食其力、自谋职业,难道要逼人去偷去抢吗?

    披着执法的外衣,干得是打砸抢的勾当,强盗敢在光天化日下抢劫吗?只怕会有顾虑吧?还不如香港黑社会,收取保护费,还要保商铺平安。商铺遭劫受损,还要赔偿商铺损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这样的纪律到哪里去了?

    2010年,总理曾亲口说过:“我们要为2亿多人找工作。”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劳工局(ilo)发布的年度报告显示,仅2014年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失业人数保守估计约在347亿人左右,劳动力9亿多人,失业率在30℅以上。

    于爱娥的婆婆只有这么一个儿子,却被逼死了。儿媳又被逼得进了监狱,不能够再孝养她了。她被逼得卖了房子,被逼得无钱看病,被逼得老无所养,被逼得无家可归,谁之罪?国家要拋弃社会的最底层吗?为什么要任由他们被逼到生死存亡的边缘?

    当一个人被抢走血汗钱时,能不怒骂吗?当一个人被抢走赖以生存的工具、财物时,能不反抗吗?社会的稳定和谐离不开社会的最底层,底层建筑倒塌了,社会岂不要大乱?

    小贩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城管的生命权就得不到保障,不到生死存亡的边缘,小贩会选择杀城管吗?为什么小贩和城管不能和谐共处?为什么要去与民争利?

    依据纳税标准,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五险一金为600元以上,月薪5000元的税率为3℅,那么应缴税额为(5000-600-3500)x3℅=27元。小贩一个月能赚到5000元吗?如果能赚到,他们还不进菜场?甘愿冒着财物被没收的风险见了城管就逃。

    因此指定一些路段,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收取每月100元以下的管理费才是比较合理的。对于那些家境贫困、生活难以维持下去的小贩,为什么就不能减免税收?

    赵青河母亲道:&34;我从来都不知道青河他受了那么多委屈,受了那么多气,他回来从不说的。这真不是人做的事,我不该让他去做协管的。他只是在执行公务,他能有什么错?他根本就没有选择的权力。请法庭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追封他为烈士,并且判处余爱娥死刑,以告慰他在天之灵。余爱娥为什么要针对他?秋帅林是自己失足落水的,我的儿子不可能会杀人的。”

    烟雨:帅林又有什么错?青河为什么要去追打帅林?为什么要把气出在无辜的小贩身上?青河的女朋友嫌弃他的临时工身份,提出了分手,这对他来说是很大的打击。可是不论他遭受了多大的打击,都和帅林没有关系,怎么能够迁怒无辜?

    起诉书中称:青河追打帅林,帅林慌不择路,失足落水而亡。河边栏杆有一米高,如何能够失足落水?这是我搜集到的赵青河上传到网上游泳的照片,可以证明他会游泳。青河放任帅林死亡的后果,转身往回走。不救人,不呼救,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帅林落水和青河有直接因果关系,青河有履行救助义务而不救助,构成了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量刑标准在三到十年。

    帅林的尸检鉴定书:左臂、左手背、背部、右手臂共有十六处青紫变色,05x04厘米左右,青河的手上也有青紫变色,可以证实青河殴打帅林的事实。青河究竟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杀人?帅林是慌不择路失足落水还是被打入水中?这是本案一大疑点,请公检方查实。

    虽然在现场没有人敢为帅林作证,但是本案当中最有发言权的是囡囡,童心无邪,小孩子是不会撒谎的,是无法圆谎的,为了本案能够真相大白,请审判长询问囡囡事情的经过。”

    审判长询问,囡囡道:“那个坏蛋打我爸爸,我爸爸就往河边逃。”审判长问:&34;囡囡,那个坏蛋是谁?”囡囡道:“他们都叫他赵青河,说赵青河被刺死了。&34;审判长问:“你爸爸是怎么落水的?”囡囡道:&34;我没看清,当时他们把我抱上车了。”

    烟雨: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孩子的证言只要和她智力相符,她所作的证言和现有的证据能据相互印证,那么她的证言就可以采信。她的证言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多大帮助,没有什么法律效力。

    本案还应当排除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青河追打帅林,逼得帅林落水而亡?那么有什么理由相信他接下来不会追打爱娥母女俩,逼得她们落水而亡?因此可以认定于爱娥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赵母道:&34;你血口喷人,青河他不会打女人和小孩的,他以前从不打人。”

    烟雨:他从不打人,就能证明他不会打人吗?他从不杀人,就能证明他不会杀人吗?这样的证言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辩护人是独立于被告人的,不能被告人自认有罪就作有罪辩护,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因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就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加重被告人的罪责,被告人是真诚悔罪的。对于被告人的刑罚不应以原告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由原告人说了算。

    如果由原告人来定罪判刑,还要法律何用?要法院何用?不是被告人说是正当防卫,案件就定性为正当防卫。同理,不是被告人说是报仇杀人,案件就定性为报仇杀人。

    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依据证据法证明负担,检方如果不能排除这两大疑点,就要承担不能依其诉讼请求的风险。

    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现有的证据不能做到确凿无疑的,不能判处死刑,判死刑就是严重违法。

    公诉人道:“这是属于假想防卫,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烟雨:究竟是假想防卫还是正当防卫,公诉人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来。本案如果不能定性为正当防卫,那么完全可以定性为激情杀人,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是不应当判被告人死刑的。

    激情杀人:必须是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情绪的强烈波动;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是指当事人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激情杀人的量刑标准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坦白、认罪可减基准刑的30℅,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可减基准刑的20℅,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减基准刑的30℅…。只需承担一半的罪责,余爱娥法定量标准最多为10年。

    可是法院敢顶住公权的巨大压力轻判吗?自古以来,民怎能和官斗?贫怎能和富争?私权怎能斗得过公权?赵青河的背后有强大的国家城管部门为他撑腰,这就是他敢无法无天逼死人命的关键。正如余爱娥所料,起诉书中根本就没有提到赵青河的严重过错,会有人为帅林的冤死主持公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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