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我等你来告我
埋情葬爱(我把你的姓名网名地址隐私全写在网上了,我等你来告我)
毛烟雨的手机收到一条匿名信息:是我举报了你,我要让你坐十年牢,我要让你永世不得翻身。我把你的隐私全写在网上了,我把你的姓名网名地址全写在藏头诗里了,我要亲手埋葬这一份情,就算坐牢也在所不惜,我等你来告我。
冰冰看过信息,递给烟雨问:“爸,这是谁发的?”烟雨查了一下,道:“对方用的是任意显号软件,无法查出手机号码。”
冰冰打的到火车站,坐动车转车前往青城。烟雨和心远到警局自首,警局将他们押解到青城派出所,烟雨要求公安机关不要将逮捕通知书寄往户籍所在地,等女儿冰冰来时交给冰冰,警方同意。二人做完笔录,转到看守所关押。
转眼过了三个多月,到了开庭时间。章青栋的父母搀扶着章凤凰前往法庭,法警阻拦道:&34;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章凤凰卷起裤腿,露出假肢,道:&34;叔叔,如果你的爸爸将被判刑,而你却不能够看他一眼,你会是什么样的心情?&34;法警问:“你是谁的小孩?&34;章凤凰将户口本递给法警,道:&34;叔叔,你帮我申请一下吧?看能不能进入法庭?我在这给你磕头了。&34;艰难地跪了下来,头伏在地上。法警将她扶了起来,拿着户口本进入法庭,过了好一会,道:&34;你们可以进去了。”
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周心远道:&34;请法庭允许我委托毛烟雨为诉讼代理人。”审判长道:&34;如果不是近亲属,一般是不可以的,因为他可能损害到你的利益。”
毛烟雨道:“当事人所在的社会、单位、工作人员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我和他是同事。章青栋,你能相信我不会损害你的利益让我做你的辩护人吗?&34;章青栋道:&34;我相信毛烟雨不会损害我的利益,请求审判长允许我委托毛烟雨做我的辩护人。”
审判长道:&34;《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同案的两名以上的被告共同委托同一辩护人,防止同案的被告相互串供,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毛烟雨道:&34;该案件中原告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在法院还没有判定我有罪之前,我都有辩护权。民商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甚至是规章均没有明确禁止民商事案件的被告相互委托为代理人的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权利的原则,同案的被告应有委托其他被告为代理人的权利。”
审判长道:&34;那就请章青栋、周心远写授权委托书,毛烟雨的代理权限只有代为辩论权,不得代为陈述事实。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协议无效。”
接下来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原告人进行陈述,公诉人讯问。三名被告人轮流入庭陈述,陈述完后,均入庭对质。章凤凰突然情绪失控,痛哭道:“我爸是为了救我骗保的,因为这个案子牵连了好多无辜的人,是我害了爸妈,是我害了大家,为什么死的人不是我?我和我爸是连在一起的,他不能独活,我也不能独活。希望法官能把我和我爸关在一起。&34;
审判长道:“法庭之上,不得喧哗,章凤凰,如果你再吵闹,就将你驱逐出法庭。”毛烟雨道:“审判长要将被告驱逐出法庭,这不成了大笑话了吗?”
审判长道:“毛烟雨,法庭之上不得胡言乱语。”毛烟雨道:“我没有胡言乱语,骗保一案,章凤凰是知情者,知情不举,犯了包庇罪。我请求追加章凤凰为被告,请审判长允许我向章凤凰提问,以便案情能够真相大白。”审判长道:&34;可以。”
烟雨问:“章凤凰,你为什么会认为这是骗保案?”章凤凰道:“是你们说的。”烟雨问:&34;章凤凰,你为什么会认为你妈妈是自杀的?&34;章凤凰道:“是你和我爸说的。”
烟雨问:“你妈妈死前有没有异常举动?比如说对你特别关心、恋恋不舍?”凤凰道:&34;没有,和往常一样。”
烟雨问:“你能确定你妈妈是自杀的吗?”凤凰道:&34;我不知道。&34;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代理人郑复华道:&34;反对,审判长,毛烟雨这是在诱供。”毛烟雨道:“审判长,请允许我向章青栋提问?”审判长道:“反对无效,毛烟雨可以提问,请注意你的言辞。”
毛烟雨问:“章青栋,你为什么会认为你的妻子是自杀的?&34;章青栋道:“事发前两天,她说要在高速公路上自杀,让我写了一份事故责任协议书,让我把残疾鉴定书等证据带在身上,要挟司机证明她不是自杀的。&34;
烟雨问:“事发当时你们有没有商量好,她有没有向你安排后事?”青栋道:“没有,我一直在犹豫,我没办法在妻子和女儿中间做选择,我怕得不偿失,人财两空。她知道和我说了,我是会阻拦她这么做的。”
烟雨问:“你能确定她是自杀的吗?”青栋道:&34;我不能确定。”郑复华道:“反对,审判长,毛烟雨这是在以诱导的方式提问,涉嫌串供。依据《刑事诉讼法》,毛烟雨没有代为辩护的权利,请法庭依法取消他代为辩护的权利。”
青栋道:“法庭可以调阅我在派出所做的笔录,我的供述是认为妻子金芙蓉是自杀的。毛烟雨并没有诱供,在法庭之上更不可能串供。”
毛烟雨道:“保险公司的用意是不希望案情真相大白,横加阻拦,不愿让章青栋说出实情。难道我们连为自己辩护的权利都没有了吗?难道我们连为自己辩护的资格都没有了吗?我们还只是嫌疑人,还不是罪犯。请求审判长允许我把话问完。”
审判长道:&34;毛烟雨,请注意你的言辞,不得采用诱导的方式提问,你只能就民事范围的内容代为辩护,不能就刑事范围的内容代为辩护,本庭可以随时取消你代为辩护的资格。”
毛烟雨问:“章青栋,请你拿出你妻子是自杀的证据来,如果你没有证据,那你就涉嫌诽谤罪。”青栋道:“我没有证据。”公诉人道:这里有一份章青栋写的事故责任协议书,是毛烟雨在派出所时主动上交的,由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所鉴定,笔迹确系章青栋所写。依据这份协议书,可以确定章青栋是早有预谋骗保。”
毛烟雨道:“这只能证明章青栋早有预谋,不能证明金芙蓉早有预谋。其实大部分人在绝望时都会有自杀的想法,但真正自杀的人是十万分之十左右。即使能证明金芙蓉说过想要自杀的话,也不能证明她就是自杀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证据规则中补强证据规则规定,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者发生其他危险性,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要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即口供不能单独定案的原则。&34;
公诉人道:“这里有一份金芙蓉写的书信,书信有遗书的性质,由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所鉴定,笔迹确系金芙蓉所写。&34;
毛烟雨道:“这封信我看过,金芙蓉说她杀了人,那人就是她杀的吗?没有证据证明她说的话是真是假,那就更无法确定她想要自杀了。她只是说希望丈夫和她的婆婆和好,并没有说想要自杀。”
公诉人道:&34;这里有交警支队提供的车险现场查勘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讯问笔录、车辆鉴定书、尸检报告、公安机关讯问笔录、检查院讯问笔录。”
毛烟雨道:&34;依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金芙蓉当时是侧身被撞、一直在往左奔跑,并没有停下来,并不能证明她是故意自杀的。”
公诉人道:&34;请证人刘贞儿出庭作证。”刘贞儿出庭,做自我介绍:&34;…我和金芙蓉是十几年的邻居了,我对她非常熟悉。”审判长道:&34;证人刘贞儿,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有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刘贞儿道:&34;听清楚了。”
公诉人问:“刘贞儿,你对金芙蓉印象如何,她是否每天都把手机、金戒指、金耳环带在身上。&34;刘贞儿道:“是的,她记性很好的,从不会忘带东西。她人挺好的,从不和人吵架。&34;
公诉人问:“你怎么知道她记性很好?”刘贞儿道:“我和她十几年的邻居,连这点都不知道吗?&34;
公诉人道:“审判长,依据交警支队的现场查勘报告,可以发现在受害人身上只有一块手帕、一团卫生纸,没有任何值钱的东西,据此可以推断受害人是预谋自杀。&34;
章凤凰道:&34;当时我妈妈的手机放在家中充电,金戒指、金耳环在事发前两天她就给我戴了,她说看到戒指、耳环就好象看到她一样,她会保佑我一生平安的。”呈上手机、戒指、耳环。
毛烟雨道:&34;手机要充电,所以没带在身上,这是正常现象,能作为想要自杀的证据吗?做父母的大多会给孩子戴护身符,保佑孩子平安。金芙蓉把首饰给孩子以求保佑孩子平安,这能作为想要自杀的证据吗?请审判长允许我向刘贞儿问话。&34;审判长道:&34;可以。”
毛烟雨问:&34;刘贞儿,事发那天金芙蓉有什么异常举动?&34;刘贞儿道:“没什么异常举动,她还和平常一样和我打了一声招呼就走了。&34;
毛烟雨道:&34;请问审判长,如果一个人想要自杀,还有心情同别人打招呼吗?没有确凿的证据,就不能定性为自杀,那么就不存在骗保了。”审判长道:&34;请证人退庭,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