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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虐待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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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休息室。

    审判长刘献忠端着一杯开水,啜吸了一口,问道。

    “对这个案子,你们怎么看?”

    罗志豪抱肘说到:“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被告行为是否是虐待行为,以及她同原告的自杀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原告律师的观点虽然较为激进,但也不无道理。在许多案件办理中,我们法院的立场对于精神方面的虐待行为的认定,是较为慎重的。”

    伍素梅法官点头说到:“是的,法律对于何种程度的辱骂达到了虐待行为,界限并不明确。”

    “从另一个角度说,原告已经是一个成年男子,且自己创业开公司,应当视为心智较成熟。”

    “他的自杀行为能否归因于被告,也存在疑问。”

    罗志豪补充道:“但就本案来看,在双方短暂的婚姻期间,被告确实是对原告实行了长时间的辱骂和精神控制行为。”

    “酌定被告行为构成虐待,我个人认为并无不当。”

    伍素梅也点了点头:“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就是刑期了。在本案中,原告尽管实施了自杀行为,但最终得救了。从医生的诊断证明看,现在处于康复期中,过一段时间是可以康复的。”

    “被告所实施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从目前的情形看,至少没有造成原告死亡、伤残的严重后果。”

    “根据法律的规定,虐待罪的量刑以是否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为分界线。”

    “虐待行为恶劣,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行为恶劣且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本案的案情,应当是判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被告能取得原告的谅解,也可以判处缓刑。”

    审判长刘献忠点了点头。

    在刑事案件中,能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考虑量刑至关重要的因素。

    在检察机关公诉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谅解,可以使法官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甚至处以缓刑。所谓缓刑,就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换言之,表现好的话,可以不用实际坐牢了!

    在虐待罪这种自诉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甚至可以撤回起诉,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罗志豪补充道:“从庭审的情况看,原告是不会谅解的。”

    “正如素梅姐刚说的,原告目前情况尚可,我个人建议在法定的量刑范围内,从轻量刑,但不应判处缓刑。”

    审判长刘献忠微笑道:“我们该出去宣判了。”

    ……

    “咚咚!”

    宣判的锤声总是显得格外的响亮。

    “潘德茂诉苏莎莎虐待罪一案,由南沙区基层法院立案审理,现在宣判。”刘献忠宣布道。

    “全体起立!”书记员指挥道。

    “经讨论,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莎莎同原告潘德茂曾进行婚姻登记,苏莎莎符合虐待罪中的犯罪主体要件。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被告人苏莎莎对被害人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在被害人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被告人苏莎莎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被害人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被害人的自杀行为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苏莎莎虐待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

    “但是,鉴于被害人及时得救,恢复情况良好,综合考虑苏莎莎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对其依法量刑。”

    “判令:一、苏莎莎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经原告主张过高部分予以酌减,判令苏莎莎赔偿潘德茂医疗、康复费用二十万元。”

    “本案为一审判决,判决书将在宣判后十五日内送达双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双方如不服本判决,均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

    “现在闭庭!”

    对于这个结果,方旭已经很满意了。

    判处了苏莎莎实刑,还要回了在离婚诉讼中没能要回的医疗费。

    潘德全已经拥了上来,紧紧地握住了方旭的手。

    “方律师,太感谢你了,这个案子终于迎来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方旭一翻白眼,能不完满么,要回的医疗费都快够支付他律师费了。

    “你们快点把律师费打给我就可以了。”

    “律师费,对,律师费,我们今天就打过来。”潘德全讪讪地松开了方旭的巴掌,尴尬地搓了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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