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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章 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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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章未成年人犯罪

    这一天是李永恒指定辩护的案子开庭的日子,由于本案是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法庭开庭不公开审判,所以张梓凝无法来旁听。其实她很想旁听本案开庭的。

    李永恒对这个案子有了充分的准备,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都是在张梓凝的陪同下进行的。

    走访了被告人的家属,得知了被告人是因为家庭生活所迫才不得已铤而走险,去实施犯罪的。

    他完成自己的学业,想偷一些钱,为自己交学费,不过他由于过分小心,在实施盗窃的时候,腰里别着一个匕首。这才构成了抢劫罪,因为刑法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视为抢劫的,以抢劫罪论处。

    被告人的年龄,在犯罪的那一天,他还不满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仅仅是盗窃的话,是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正因为他携带的匕首,以抢劫罪论处。才会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有主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当是自首。

    虽然被告人是在三机关发现他犯罪之后,他去公安机关投案的,但是也具自首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经过法庭调查之后,基本上弄清了上述的事实

    接下来李永恒发表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法院的指派,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接受指派之后,我做了大量的调查访问工作,会见了被告人,阅读了本案的卷宗,对本案的案情进行了周密的研究。尤其是通过今天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更加周详的了解。

    现在我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提供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法律无外乎人情,被告人的年龄,正是学习成长的阶段,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包括法官,检察官,还有我们的辩护人我自己在内。

    我们都从未成年的阶段走过,我们经过的教育基本相同的,我们都生在红旗下,在党的阳光普照之下,茁壮成长。

    也正是因为这样,幸好我们没有沾染各种违法犯罪的毛病,所以我们今天会站在审判席的各个位置。而把法庭的最后的,也是最倒霉的位置,留给了我们在座所有人之中,最小的这个可怜的被告人。

    我们没有成为被告,可是我们面前的这个被告人,现在他仅仅十六周岁,昨天是他生日,这是他最为悲惨的生日。

    他这个生日是在牢房里度过的,我们无法想象昨天被告人的心情是怎么样的。

    但是他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还不满十六周岁。

    由于他的鲁莽,他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携带了匕首,正是因为他老老实实地交代了罪行,他把携带匕首的事实在公安机关供述,才构成了今天对他的审判。

    如果他心里耍一下滑,他不老实的交代这携带匕首的情节,那么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犯盗窃罪,是不应当受刑法的,严苛的制裁的。

    被告人是双亲早亡,跟着爷爷奶奶生活,最近他们的生活很艰苦的,可以说他们正在挣扎在生死线上。

    爷爷奶奶身体不好,还要靠被告人照料,他哪里来的钱,去交学费,本来是应该社区提供照顾的,但是社区却没有尽到这个责任,致使我们这个可怜的被告人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

    尊敬的法官,陪审员检察官和书记员,我们都是成年人,面对这样一个可怜的孩子,一个诚实的孩子,我们忍心他接受牢狱之苦难吗?

    我们忍心接受严苛的法律制裁吗?

    我们忍心看到一个小小年龄的被告人,因此耽误一生吗?

    其次,被告人的自首情节,这是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

    公安机关虽然发现了被告人作案,也做了刑事拘留,决定,只是在公安机关还没有到他家中的时候,他自己到了派出所投案。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主动投案。

    被告人供述自己罪行的时候,也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完全构成自首。所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一点,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坚决表示以后会好好学习,不再违法犯罪,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些天我走访了被告人所在的居委会,也走访了他就读的学校,对他的家庭环境也有所了解。

    爷爷患脑血栓半身麻木无知觉,几乎无法下地,生活都不能自理。

    奶奶长常年腰痛,基本上不能下地,这两个老人,如果在其他的家庭得需要两个,动力去照顾。

    可是我们的被告人,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却要照顾这两个,患病在床的老人而且这个老人,基本上没有生活来源,我们让他们怎么生活?

    被告人去铤而走险,实时犯罪行为实属无奈。

    当然,我不是鼓励他去犯罪,我只是同情他,对一个少年理解。

    我还是那句话,法律无外乎人情。

    综上所述,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时候未满试炼周岁,有自首的情节,被告人有认罪和悔罪表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在量刑幅度一下处罚,又一被告人对本案的被害人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建议对放人过缓刑处处罚。

    我们这些成年人,要给这个未成年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慷慨激昂的辩护词,感动法官最后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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