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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章 尾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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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二十七章·章尾画影中有提及符牌时,就大概对古代的这类令牌设定做过些许介绍了。无论是鱼符、龟符或其他形式,依旧具有如统兵,传信的功用,亦是身份象征。

    这次既然是大理寺令,那么首先就要看这个机构在唐代的大概情况。就个人看到的其主要职能应是定位为唐代多数时期的最高司法机关。战国《甘石星经》有云:“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但年代久远,现存其中内容大抵为后人拾遗辑佚。《史记·天官书》倒是记有:“斗魁四星,贵人之牢,曰大理。”被《唐六典》中引用解明,同时也详细列出大理寺卿职责乃是:“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按“五听三虑”察情尽理。

    那么再来需要说明的是个人写的“大理寺狱司”一职,在大理寺官员构成中是没有的,是个人根据存在“大理寺狱丞”、“大理寺狱史”、“大理寺狱吏”三个职位杜撰之物,这里主要是为了渲染一些江湖戏说的味道。“狱司”在个人的品级定位中是狱丞到狱史之间差不多,也就是从九品下(再低就只有流外官了。。。)因此按照唐代舆服制度,肯定是没有鱼袋这些配件的。

    至于查找到的文献中提到的“银章青绶”一词,在唐代也是有一定品阶的官员才能使用的,因此只作为一点儿形式上的参考而已,让个人为“狱司”加了一个令牌,看作身份办事的证明。当然更多时候应该是直接用盖印公文或一些公章为证,会比较符合办事手续吧。

    ——以上说明全为个人所查用于创作的资料整理,并非科普,请大家正确理解,若有问题或建议,欢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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