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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汉武帝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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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武帝改革

    汉武帝即位后,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扭转了汉朝初期七十年的治国方针。在制度上,汉武帝在中央建立中外朝制,在地方设立刺史和司隶校尉;在财政上,任用桑弘羊主持改革,制定五铢钱,推行均输平准和算缗告缗;在文化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设立太学;在选官制度上,推行“征辟制”和“察举制”;在诸侯王国问题上,颁布推恩令、左官律、附益法等,严格限制诸侯王;在军事上,设立期门军、羽林军、八校尉军。汉武帝的文治武功,使得汉朝发展到鼎盛时期。但是长期的战争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徭役频繁,赋税沉重,农民破产流亡,全国各地爆发农民起义。汉武帝采取高压政策,制定沉命法,企图将叛乱镇压下来,但是全国形势不断恶化。最终汉武帝醒悟过来颁布轮台罪己诏,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使得汉朝转危为安。

    汉武帝

    西汉著名皇帝。刘姓,名彻,汉景帝中子,庙号世宗。汉武帝即位后,采取一系列举措:首先,在制度上,在中央建立中外朝制,在地方设立刺史和司隶校尉,制定推恩令、左官律、附益法等,严格限制诸侯王,建立征辟制和察举制;在财政上,命桑弘羊主持改革,制定五铢钱,推行均输平准和算缗告缗;在文化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设立太学;在经济上,推行代田法,兴修水利,发展社会生产;在军事上,开疆拓土。晚年奢侈无度,赋役繁重,致使农民破产流亡,又爆发巫蛊之祸,最后颁布轮台诏,宣布休养生息。

    建元新政

    汉武帝建元年间推行的改革。汉武帝时,由于长期的休养生息,社会生产得到恢复发展,但是潜藏着诸侯王骄横不法、豪强地主兼并土地、匈奴寇掠边境等社会问题。汉武帝即位后,任用窦婴、田蚡、赵绾、王臧等,尝试改变国家的基本方略。汉武帝的举措,招致崇尚黄老学说的窦太后的不满。窦太后下令逮捕赵绾和王臧,迫使二人含冤自杀,同时罢免丞相窦婴和太尉田等,建元新政宣告结束。直到建元六年,窦太后去世,汉武帝亲政,才重新推行改革。

    中外朝

    汉武帝建立的中央行政制度。汉朝初年,丞相权力很大,皇帝在很多事情上都要听取丞相的意见。为了削弱相权,加强皇权,汉武帝禁止百官预先向丞相汇报,亲自处理各类事务。由于皇帝事务日益繁重,汉武帝自亲信和贤良文学中提拔人才,让他们担任尚书、给事中等职衔,参与机要,出谋划策,产生新的决策机构——中朝。此后以丞相为首的百官称作外朝,逐步变成执行机构。汉武帝建立的中外朝制,起到巩固皇权的作用。

    刺史制

    汉武帝时期设立的地方监察官员。公元前106年,汉武帝将京师直辖区以外地区分成十三个监察区“部州”,每部州设刺史一名,按照“六条问事”行使职权,一条监督豪强宗右,五条监督郡国守相。除此之外,严禁干预地方政事。东汉时期,光武帝将选举权和劾奏权归于刺史,突破六条问事的范围,刺史逐渐发展成地方行政长官。此后许多朝代都设有刺史,一般是地方行政长官。刺史制度比秦朝的监御史制度严密,进一步加强了皇帝对于地方官员的控制,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巩固。

    六条问事

    汉武帝规定的刺史监察职责。公元前106年,汉武帝将京师以外地区分为十三个监察区“部州”,每部州设立刺史一名,按照“六条问事”行使职权,一条监督豪强宗右,五条监督郡国守相。除此之外,严禁干预地方政事。六条问事的严格规定,对于监察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东汉时期,光武帝下令将选举权和劾奏权归于刺史,突破“六条问事”的范围,刺史逐步发展成地方行政长官。

    推恩令

    汉武帝制定的诸侯王国继承法令。汉景帝时期,严禁诸侯王治国理民,但是诸侯王仍拥有相当广阔的土地,经济实力强大,是西汉中央王朝潜在的威胁。公元前127年,汉武帝采纳中大夫主父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规定除了诸侯王的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诸子得到王国的部分土地,封为列侯。按照汉制,侯国归郡守管辖,因此王国分为侯国,实际上意味中央直辖土地的扩大和王国的削弱。推恩令起到“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作用,有利于中央集权和皇权的加强,诸侯王问题进一步得到解决。

    左官律

    汉武帝制定的旨在打击诸侯王的一项法令。汉朝初年,诸侯王经常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网罗宾客士人,为自己出谋划策,不利于中央集权和皇权。为了限制诸侯王的非法行为,汉武帝制定《左官律》,规定请侯王任命的官员要受到各种限制,而且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员。《左官律》意在限制臣民擅自出仕诸侯,起到巩固中央集权和皇权的作用。

    附益法

    汉武帝制定的旨在打击诸侯王的一项法令。汉朝初年,诸侯王经常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勾结中央朝廷和封国官员取得不当利益。为了限制诸侯王的非法行为,汉武帝制定《附益法》,禁止朝廷大臣交结诸侯,如接受诸侯王贿赂,帮助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为附益之罪,要受到严重惩罚。《附益法》意在限制诸侯王结党营私,起到巩固中央集权和皇权的作用。

    酎金夺爵

    汉武帝制定的旨在打击诸侯王的一项举措。酎金是汉代诸侯王献给朝廷以供祭祀之用的贡金。汉武帝推行推恩令后,诸侯王国问题进一步得到解决,但诸侯王及其子弟依然独霸一方,拥有各种特权,是社会安定的不利因素。公元前106年,汉武帝借口酎金斤两不足或者成色不好,夺爵一百零六人。通过这一举措,汉武帝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基本上结束了汉初以来诸侯王割据的局面。

    司隶校尉

    汉代至魏晋时期,监督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的监察官员。征和四年(公元前89年,汉武帝设立司隶校尉,负责追查巫蛊案件,领有一千二百名徒兵。后来汉武帝革去司隶校尉的领兵权,将其取责改为监察京师三公以下百官和京畿七郡(河东、河内、河南、弘农、京兆、左冯翊、右扶风)。此后司隶校尉一职省置不常。直到东汉光武帝时期,固定设置此职,并给予其专席而坐的特权,以示地位尊崇,司隶校尉同尚书令和御史中丞合称三独坐。司隶校尉的设置,加强了皇帝对官僚集团的监督。

    桑弘羊

    西汉著名理财专家。出身商人家庭,十三岁时以精通心算入宫。汉武帝时期,官至大农令,主持武帝时期的各项财政改革: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实行盐铁官营;推行均输平准。桑弘羊主持的各项改革,增加了国家的各类收入,保证武帝时期长期战争的需要。汉武帝去世后,桑弘羊接受遗诏辅佐汉昭帝,担任御史大夫。公元前81年,桑弘羊参盐铁会议,坚持主张推行武帝时期的各项政策。后来因和霍光争权而遭到诛杀。他的思想集中反映在《盐铁论》一书中。

    五铢钱

    汉武帝至隋朝时期社会流通的一种金属货币。西汉初年,允许郡国和私人铸造货币,导致民间私钱泛滥,严重阻碍社会经济和商品贸易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公元前113年,汉武帝下令由上林三官(钟官、技巧、辨铜)负责铸造五铢钱,作为国家法定货币,并且禁止郡国和私人铸造货币,旧币一律运到京师销毁。五铢钱铸有五铢二字,重如其文,质量很高,通行七百余年。五铢钱的发行,促进了社会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中国古代货币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均输平准

    汉武帝时期为了增加国家收入而推行的经济政策。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汉武帝采纳桑弘羊的建议,在全国实行均输平准。统一在郡国设均输官,负责把本地应该输送到京师的贡赋,转运到高价地区出售,再在当地收购土特产品,转运到其他地区出售,最后只把京师需要的物资运到长安。同时由大农令置平准官于京师,总管全国均输官运到京师的物资财货,除去皇帝贵戚所用,其余由国家经营,贵则卖之,贱则买之,调剂物价。均输平准打击了富商大贾的囤积居奇,增加了国家的收入。

    算缗、告缗

    汉武帝时期为了增加国家收入而推行的经济政策。公元前119年,汉武帝推行算缗政策,规定商人财产每二千钱抽税一算(120钱),手工业者财产每四千钱抽税一算;非三老、北边骑士而有轺车者,每辆抽税一算,商人的车,则征收二算;船五丈以上者,每船抽税一算。公元前114年,汉武帝推行告缗政策,鼓励告发算缗不实。凡揭发属实,没收被告者全部财产,并罚成边一年,告发者奖给没收财产的一半。算缗、告缗政策沉重打击工商业的发展,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暂时解决财政困难。

    任子制

    西汉时期的一种选官制度。西汉时期,官府颁布有《任子令》,即两千石以上官员,只要任满三年,即可保举子弟一人,担任郎官。除了任子弟以外,有时还可任孙、侄等亲属任子弟的人数一般是一至二人,但也有不受限制的,如西汉时史丹的九子都以父任而得官。西汉后期,一些有识之士觉察到任子制的弊端,呼吁用人唯贤,取消任子制。汉哀帝即位后,一度取消任子制,但最终还是恢复。任子制不利于选拔真正人才,容易导致官场腐败,败坏社会风气。

    征辟制

    西汉时期的一种选官制度。征指皇帝征聘名士到朝廷担任要职;辟指中央高级官员和地方长官自行辟用属吏。一般来说,受到征辟者没有资历限制,只看重才学,而且去留自由,不能强迫不接受征辟者任官,否则在舆论上要受到非议。征辟士人后,要委以重任,否则有气节之士可以辞去。受到辟用者作为辟用者的故吏,两者结成依附关系。征辟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官制度,作为察举制度的一种补充,在两汉时期选拔出不少人才。但同时导致官僚之间的勾结,如东汉末年的汝南袁氏号称“门生故吏遍于天下”。

    察举制

    西汉时期的一种选官制度。西汉时期,为了满足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称作“察举制”。汉高祖颁布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开启察举制的先河。此后察举开始设立科目,并且科目种类不断增加。按照举行时间分类,察挙主要有岁科和特科两类,中岁科有廉、茂、察廉、光禄等特科有贤良文学等察举科目以孝廉科最受重视。察举制是仅代最重要的选官制度,对我国选官制度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贤良文学

    两汉时期察举制的重要选拔人才科目。西汉时期,为了满足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拔史的制度、称作“察挙制。按照挙行时间分类察挙主要有岁科和特科两类,贤良文学是特科中的重要科目。此科举行时间不定,主要在灾害爆发的时候举行,表示广开直言之路;具体名称经常变化,通常称作贤良方正或者贤良文学。具体过程是依照皇帝诏令的规定,由公卿、诸侯王、郡守等举荐人才,送至朝廷后,皇帝亲自过问,根据才能高下授予官职。贤良文学在选拔人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期门军、羽林军

    汉朝守卫京师长安的禁卫军。为了保证中央能够“居重驭轻”,保持中央禁卫军的优势地位,汉武帝设置期门军和羽林军,隶属于南军;设立八校尉军,隶属于北军。期门军和羽林军是皇帝的直属亲军,士兵由六郡良家子弟选拔而来,属于职业兵。除了要奉命出征,还要培养高级将领,如霍去病、卫青、赵充国等皆出身于此。期门军和羽林军,为皇权提供了军事保障,同时在对外战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八校尉军

    汉朝守卫京师长安的禁卫军。为了保证中央能够“居重驭轻”,保持中央禁卫军的优势地位,汉武帝设置期门军和羽林军,隶属于南军;设立八校尉军,隶属于北军。八校尉,即中垒校尉、屯骑校尉、步兵校尉、越骑校尉、长水校尉、胡骑校尉、射声校尉、虎责校尉。八校尉皆秩二千石,下有丞和司马,各有兵士七百人。他们是汉武帝时期的重要军事力量,为皇权提供了军事保障,同时在对外战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汉灵帝时期,参照武帝时期的军事制度,设立西园八校尉。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汉武帝在思想文化领域采取的专制举措。汉武帝时期,黄老学说已经无法满足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而当时的儒学在吸纳道家、阴阳家、法家等学说后,有利于维护皇权和中央集权。公元前134年,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具体举措有:将不研习儒家《五经》的太常博士一律罢黜;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根据成绩高下补郎中或者文学掌故等职。汉武帝罢黜百家以后,在思想文化领域确立儒学的统治地位,对中国的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太学

    汉武帝在长安设置的全国最高学术机构和教育机构。公元前135年,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在长安设置太学,同时设置《诗》《书》《礼》《易》《春秋》五经博士,所立博士皆属今文学家。元朔五年(公元前124年),设置博士弟子50人,由五经博士负责培养。博士弟子定期参加考试,成绩优异者可以授予郎官和文学掌故等职。魏晋至明清时期,或设太学,或设国子学,或设国子监,或同时设立,都是讲授儒家经典的最高学府。

    沉命法

    汉武帝晚年为了镇压农民起义而颁布的法令。汉武帝晚年,长期的战争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徭役频繁,赋税苛重,刑罚严峻,大量农民破产流亡,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天汉到征和年间,许多地区爆发武装叛乱,攻打城邑,夺取武库,杀戮官吏,社会秩序非常混乱。面对如此局面,汉武帝派出绣衣使者到全国各地镇压叛乱,并制定沉命法,如果地方长官不能及时发觉并镇压叛乱,也要被处死。该法颁布后,官吏畏诛,上下相匿,农民起义有增无减。最后汉武帝撤销沉命法。

    巫蛊之祸

    汉武帝晚年爆发的一场宫廷内乱,又称“巫蛊之狱”。巫蛊是一种巫术,当时人认为让巫师祭祀或者以桐木偶人埋于地下,诅咒所怨者,被诅咒者即有灾难。汉武帝晚年多病,而且迷信鬼神,经常怀疑身边人用巫蛊之术诅咒自己。江充和太子刘据有隙,诬告太子宫中埋有木偶,导致太子愤而起兵,杀死江充和胡巫。汉武帝发兵追捕,太子则发兵抗拒,结果太子兵败自杀。此事件牵连者达数十万人,史称巫蛊之祸。巫蛊之祸牵连大量无辜,导致西汉统治基础受到严重损害。

    《轮台罪已诏》

    汉武帝晚年颁布的重要诏令。汉武帝末年,长期的战争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徭役频繁,赋税苛重,刑罚严峻,大量农民破产流亡,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公元前89年,面对日益严峻的局势,汉武帝只得颁布罪已诏,否决在轮台屯田的主张,“深陈既往之悔指明日后要“禁苛暴,止擅赋,力本农”。汉武帝封丞相田千秋为富民侯,表示要藏富于民同时封赵过为搜粟都尉,推广代田法。关于《轮台诏》的性质,学者观点不一,普遍看法是汉武帝调整自己的扩张政策,转向休养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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