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章 连贼都偷不走的房,谁也拿不走!(中)
三日即过,姜生和苏酥早早的便来到法院门口等着刘杰。
“姜律师,苏律师,让你们久等了。”刘杰刚刚走到大门口,就看到姜生和苏酥在门口站着了,赶紧朝着姜生他们跑了过去。
他没想到自己明明还早到了十几分钟,么没想到姜律师他们比自己还早。
不管官司赢没赢,好歹人家这么做让人心里挺舒服的。
“我们也才刚到几分钟,我们现在就进去吧。”
虽然姜生已经在这里等了快半个小时,做服务行业的只有早到,可没有迟到一说。
毕竟顾客才是上帝,自己只是仰人鼻息罢了。
姜生三人在安检处依次通过安检后,在等候室等候着。
距离开庭还有十几分钟的时间,姜生则是掏出了自己万年不变的保温杯。
今天早上自己可是特地放的上好大红袍,大几万一斤呢。
看着杯底的茶叶,姜生满意的点着头。
“三位可以进去了。”
“嗯,好。”
姜生应着,三人随即从椅子上站了起来往法庭走去。
等到原被告都到各自的位置后,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的纪律,蒋川带着两名审判员走进了法庭。
“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已经结束,可以开庭。”
“坐下。”
姜生等人随即落座。
“刘杰诉吴伟不动产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蒋川拿起法槌不重不轻的敲了一下。
“咚。”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被告有权对合议庭成员提出回避,原被告是否有相关申请?”
“没有。”
“没有。”
姜生和王宇先后回答着。
“襄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今天公开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吴伟 不动产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原告陈述一下自己的身份吧。”
“我叫刘杰,性别男……”
“原告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襄市司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姜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姜生先回答完后,紧接着是苏酥。
“襄市司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苏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紧接着就是被告。
“我叫吴伟……”
“襄市恒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蒋川继续询问着:“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我方没有异议。”
“我方也是。”
都没有异议那就继续往下一步走,蒋川开口道:“现在开始法庭调查,为了节约双方的时间,双方就起诉书的内容还有答辩状的内容抓重点读,本庭这里有相关副本。”
姜生随即开始向庭上宣读着起诉书。
“我方诉讼请求如下:
一、要求被告吴伟立即搬离现在所居住的幸福小区三栋604房。
二、要求被告吴伟在七天内协助刘杰完成幸福小区三栋604的房屋产权登记。
三、本案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
本案事实和理由如下:
在2023年6月7号由我当事人刘杰先生所购买,有购房合同及房管局的登记簿及银行转账流水为证。
在同年10月时,我当事人刘杰出国旅游期间,被告人吴伟在同年12月4号在中介范平的推荐下出资买下了这套已经是我当事人刘杰先生名下的房屋。
中介范平在没有得到我当事人的授权的情况下,显然是无权做出出售房屋这一行为。
其与被告人吴伟所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自然也应当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典》第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特诉诸法院,判令被告尽快归还房屋,并搬离出去。
此致。”
末尾的襄州区人民法院就不用读了。
“被告可以就原告起诉内容做具体的答辩了。”
“针对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我方答辩如下:
一、针对原告的一、二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被告在本案中对原告的房屋的登记属于合法有效的的登记,经过了相关机关的公示,在公示期间没有相关利害人提出异议,已经成为了既定的事实。
在本案中房屋中介范平没有得到原告本人的授权便将房屋给出售给了我当事人,范平符合无权处分人的相关认定,其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权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相关条款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我当事人吴伟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相关情形态,其房屋所有权应当归属我当事人吴伟所有。
第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与被告对房屋的产权归属已经十分清楚明了,不存在任何的纠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王宇将答辩状中重点的内容给读了一遍。
“好,本庭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一、本案中关于房屋中介范平行为的认定。
二、本案被告吴伟从中介范平手中购买房屋这一行为的认定。
以上两点为本庭在听取了原被告刚才的起诉书及答辩状中所总结的。
原被告是否还有需要进行补充的?如若没有,下面本庭将围绕以上两点进行相关的举证与质证和辩论。”
姜生看着自己笔下写下的刚才合议庭总结的争议焦点。
“我方没有异议。”
王宇紧随其后的也表示没有异议。
“那原告可以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举证了。”
“谢谢,法庭。”
姜生看了看庭上,随即打算出示第一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