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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庭审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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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爱的观众朋友们,这里是cctv法治频道,我是主持人李浩,亲爱的观众朋友们今天是九月十一号八点三十分,距离唐国一案今天将在襄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还有半个小时的时间,我们今天也特地邀请了著名的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罗详为我们全程讲解。”

    “大家好,我是罗详。”罗详也笑着和大家打了一个招呼。

    “唐国一案在数月前曾经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因为atm机的故障取了十万块钱结果却被检方以抢劫罪起诉,今天我们也想在这里请教一下罗详教授给我们大家解释一下。”

    “呵呵,我第一次看到这件案子时也很疑惑,唐国的行为可以说是法规竞合犯,也就是一个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但是为何检察官却偏偏以抢劫罪起诉呢?但是后来我一思考就明白了检察官的意思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可能大家会有疑问唐国明明没有使用强迫的手段,为何会是抢劫罪呢?因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明确规定了两种种行为可能会触犯此罪,一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二是其他方法。其他方法作为一个兜底的术语,这是立法者当初为了避免嫌疑人使用迷药、电击等手段而无法惩戒的问题,唐国的行为显然在司法者的理解中应该列在了其中。”

    【原来是这样啊!】

    【谢谢罗老师的点拨,我还一直在纳闷呢。】

    【既然罗老师说是法规竞合犯那为什要以抢劫罪起诉呢?】

    【求解,我也想知道!!!】

    “原来是这样,罗教师刚才的一番解释也是回答了我一直的疑惑,相信罗教授也看到了我们直播间的观众朋友们对这个法规竞合很感兴趣,既然涉及到多个罪名那为什么会是抢劫罪呢?还请罗老师为我们解惑。

    另外我们也刚刚收到消息,唐国的辩护人姜生、吴仲两名律师及唐国父母已经抵达法院在做着庭前的最后准备。”

    罗详看了眼面前襄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的画面,继续讲解着:“像唐国的在法律上一般我们有三种罪名可以用来定罪,一是盗窃罪、二是侵占罪、三便是抢劫罪了。这三种罪名中侵占罪比较特殊,属于自诉案件,所以我想检方可能考虑到了这一点,没有起诉。

    而盗窃罪和抢劫罪中我个人比较倾向盗窃罪和检方有一点小偏差,哈哈,但是不管是哪一种都符合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而检方之所以以抢劫罪起诉我想是因为抢劫罪量刑的情节可能严重一点,做到司法惩戒的目的,也就是所谓的举轻以明重!

    该法律适用原则形成于唐朝,成熟于明清。按唐律的规定,“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一个行为在刑法中没有规定,但比它轻的行为在刑法中有规定,可以采取“举轻明重”的方法来适用法律。”

    【原来是这样啊。】

    【今天又跟到罗老师学习了很多知识啊!!!】

    【妙啊!】

    “原来还有这样的典故,好,亲爱的观众朋友们,距离唐国开庭审理还有最后的一分钟,让我们将目光投向大屏幕!一起期待这场影响广泛的案子!”

    法庭上。

    姜生还有吴仲站在辩护席,检察官曹任、柯成站在公诉方……在场的所有人纷纷站立着,书记员正在宣读法庭的纪律。

    一、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二、…………

    三、…………

    四、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下面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进场。”

    审判长赵军和两名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走到了审判席,落座。

    “请坐。”

    随着书记员话音的落下,姜生等人才落座。

    “唐强抢劫案一审第一次庭审现在开庭!”

    “咣!”

    赵军敲响了法槌。

    “现在核实控辩双方身份。”

    这是在走流程,所以很快。

    “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你方有权依法提请回避,是否提请回避?”平常审判赵军都不会说这句话,但是今天庭审是公开庭审,所以赵军要一步一步按照流程在来。

    “这是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回避内容。平时合议庭一般由三人组成,像今天有人民陪审员在的一般都是影响比较大的案子,这也是我国贯彻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罗详看着庭审直播为观众讲解着。

    “没有意见。”

    “没有意见。”

    姜生和吴仲先后回答着。

    “下面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唐国,男,1980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汉族,本科文化,工人,住…………,2023年2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3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唐国的辩护人姜生、吴仲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国在2月1日在xx街道襄丰银行atm机取钱时,发现atm故障,每取一千块钱银行卡只扣除了一块钱余额,被告人唐国随即利用其故障先后百余次取人民币十万一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atm机2月1日当天的监控

    2、唐国的供述

    3、银行方的流水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利用银行atm机故障,占有其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唐国所占有财物为襄丰银行外atm机内财产,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唐国行为属于其(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罪加重情节。被告人唐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唐国有期徒刑十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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