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篇外篇之法不容情
篇外篇 之 法不容情
前几天,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正当防卫的消息,我觉得这是我们国家法制化的一个重大进步,虽然我不懂法,但是我知道很多的案例,都是与我们的传统相背离的,比如那个于欢案,现在看正当防卫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吧。再比如那个昆山反杀案要是没有舆论的持续关注,可能也会被认定过当了。
咱们国家一直遵循着法理情的方式,但是有的时候,有的地方在执行上确实值得商榷。比如说以前交通事故的案件,机动车本来是无责的,在判罚上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没做到公平,应该是谁犯错谁担责,不能因为受伤了,死亡了,就有理了,就得得到赔偿,而不管他是否有责任。
再比如让人深恶痛绝的酒驾在实践中的判罚,不论是谁的责任,都是酒驾司机的全责,我觉得这就显失公允,我的观点是酒驾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分两个层面判罚,第一个层面就交通事故本身是谁的责任,该怎么判罚,就怎么判罚,该保险赔付就保险赔付,该个人赔付个人赔付,把酒驾司机当做一般人来处理交通事故,不能因为驾驶员是否喝酒而加重或者减轻处罚。第二个层面就是酒驾司机承担酒驾责任,饮酒驾车该怎么判罚怎么判罚,如果事故要是有责任,那么可以并罚,如果无责,那么就判罚酒驾的责任。不过现在看来,这样判罚的案例至少我还没听说过。
责任主体的模糊,造成了事故本身一系列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可能无责的一方得不到赔偿,因为酒驾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如果主责方司机酒驾的话,他在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那么受害方将会处于很不利的地位,有理,但是得不到相应的赔偿。我觉得法律界的人士应该呼吁一下。但是有的法律专业人士我觉得是不懂法的,前几年有个人宣称法律是保护弱者的,这不是胡闹么,法律不是应该保护守法者的么,怎么就成了弱者的护身符了。所以跌倒的老人成了弱者,结果如何?很多人不敢去扶啊。这不是社会文明的倒退么。你说法律保护弱者,那有的弱者是碰瓷者啊。我觉得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是保护大部分守法者和惩罚大部分违法者的。不能以身份或者是社会定位而有所偏移。
有的时候感觉是保护一些不该保护的人,比如说正当防卫定义,在有的地方总是感觉保护了坏人,比如一个人打我,我如果不反击,那就是对方责任。但是,我如果还手,大概率会被判定为互殴,这就是很多被欺负的人不敢还手的原因。比如对正当防卫的判定有的地方太苛刻了,防卫到第几拳或脚之后再打就是防卫过度了,作为一般人在被侵害中很难如此冷静的判定,得看当时情况,只要侵害人有再次侵害的可能,防卫就可以不停止,不能定性为过当。
外行人人说外行话。可喜的是我国的法治化建设正在走向逐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