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街上的女尸
各位长沙人,我想问一下你们,上一次杀人是在什么地方处理了尸体的?我猜大概会是大海,岩洞,窑洞,山洞,废弃小屋,国道边,水井,古墓,都是你们喜欢的藏尸地点吧?
那你敢往大街上抛尸吗?而且旁边就是政府大楼,公安局就在对面,不远处还有税务局,这是我看了这么多案件中最嚣张跋扈的了。
一般来说命案中,凶手处理被害者尸体时大都会选择抛尸、焚尸、埋尸等办法,总而言之,就是尽可能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因为被害人的尸体越早被警方发现,上面残留的证据和线索就会越多。
但下面这个案件里的凶手却反其道而行之,他非但没有掩藏被害人的尸体,还堂而皇之地将尸体丢弃在位于闹市的街区!
2011年12月24日的凌晨六点,天刚刚蒙蒙亮,就有路人在经过包头市石拐区的丁字北街边时,发现街角倒着一个人。大冬天的怎么会有人睡在地上?
路过的群众觉得情况不对,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听到消息的警察火速出动,赶往现场,等他们抵达时,这名躺在地上的女人已失去了呼吸。
在这里不得不先提一句,发现死者的丁字北街究竟是个什么地方?如果以死者发现地为中心,她到区县政府的直线距离不超过200米,距离石拐区的中心医院不超过100米,离公安局仅有100米,而地方税务局就在十几米开外的街边!
犯下这起案件的犯人是不是吃了熊心豹子胆,他怎么敢在这种地方杀人弃尸?警方带着惊讶与困惑仔细地检查了女人的遗体。
这名女子的年纪大概在二十岁到二十五岁之间,脸蛋白白净净,长得也很清纯。她的身上虽然没有非常严重的致命伤,但脸上有大面积的淤青,鼻梁骨也明显被人打折。
法医脱下女尸最外面套着的羽绒服,发现她竟然没有穿内衣,只是简单地穿了件睡衣,脚上也没穿袜子就直接套着双雪地靴。
包头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这里到了12月底气温基本在零度以下,脚上不穿袜子是非常容易冻伤的,因此警方推测该女子是住在附近且出门匆忙才会是这幅奇怪的打扮。
而当法医脱下女子身上的睡衣,看到的情况更是骇人:明显在生前遭人虐待殴打,许多部位皮下出血、表皮脱离,大大小小的伤痕面积占了全身的39以上,而该女子的死因也是由于长时间遭受殴打导致的器官衰竭。她是被人活活打死的!
为了尽快侦破这起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警察同志走访了附近的居民,确认昨天晚上他们并没有听到周边发生打架斗殴事件。
警方将视线落在了周围不远的药店和医院上,认为此案有可能是被害人在别的地方遭到凶手的殴打,她趁凶手不备逃了出来,在逃命过程中想求医,结果因为伤势太重倒在此处死去。
相信只要找出女人的身份信息,这起恶性案件就可以真相大白了,但对于2011年这个时间点来说,死者身上如果没有携带任何能证明身份的物品,想要查出她是谁并不简单。
警方先是调取了整个包头的失踪人口记录,又打印女子的照片张贴协查通报,电视广播与新闻媒体也纷纷发布消息寻找死者的亲友与事件的知情人。
有人可能会想,既然是这么热闹的地段,附近的监控一定很多,死者最后是死在这条街上的,只要调取事发当晚监控,不就可以判断死者最开始出现在哪条街,缩小排查范围吗?
包头警方也想到了这一点,可惜的是,当时的监控技术并不先进,死者陈尸的街边也没有路灯,导致那些监控探头拍摄的画面都是一片黑暗,什么也看不清楚。
监控录像几乎发挥不了作用,周围的医院和药店里的工作人员也表示从来没有见过死者,仔细勘察过现场情况的警察在排除一些混淆视线的信息后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物品,任何与死者有牵连的线索好像都中断了,警方只能耐心等待知情人的出现。
由于死者的面部遭受过殴打,所以热心群众也只能勉强判断该死者的长相“可能”是自己见过的某个人,于是警察一天可能要接到几十上百个认尸的电话,但警方不愿意放弃任何一个可能,顺着每一通电话指向的方向进行调查。
比如有个馒头摊的老板认为死者的长相很像经常来自己摊子上买馒头的女顾客,有个药店老板认为死者看起来是几年前在自己隔壁店里干理发、还曾经受到过危险人士虐待的小姑娘,以上这些可能都被警方排除了。
但最终被否认的线索并不意味着老百姓的协助是在添乱,因为这些普通的市民本来可以置身事外,但他们面对残忍的杀人犯,依旧愿意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帮助警方找出凶手,还被害人一个公道。
举个例子,一道有四个选项的选择题,即使一个人选择了错误的选项,也并不意味着他没有任何贡献,因为他让做题人知道:正确答案在剩下的三个选项里。
而在排除掉几个错误的调查方向后,法医带来新的消息:死在街头的这个女孩子年纪比他们一开始猜测得还小,只有不到17岁,而当她被发现时,她的死亡时间已经超过了24个小时。
12月24日的凌晨才有路人看到了被害人的遗体,但她23日就已经死了,这就意味着被害人不可能是被人当街打死的,也不可能是被打后自己逃到街上的。
这名凶手的残忍程度超过了所有人的估计,他竟然在虐打少女并致其死亡后,搬运尸体丢弃在闹市街头,故意让所有人看到被害者。
办案的警方因为这个假设而背心发凉,但很快他们意识到了,这是一个新的侦查方向,因为原本被认定为没有用处的监控录像现在又有了用武之地。
是的,虽然没有路灯导致监控录像里一片黑暗,但还是有几个瞬间,监控画面会突然亮起:那就是车辆经过的时候。
想要穿过这条黑暗的街道,司机必须将车灯打开,而想要把一具尸体神不知鬼不觉地移动到闹市街头,凶手一定开了车。
警方再次调取了监控录像,总算发现在12月24日的凌晨5点15分,也就是路人发现死者的一小时前,一辆开着车灯的车出现在了画面中。
除此之外,驾驶车辆的司机还做了一件惹人怀疑的事情,那就是当他快要靠近发现死者的地点时,竟然把车灯给关了。
整个关灯时间持续了1分40秒,车灯再次亮起后,司机才驾驶着车辆离开。
相信看到这里,任何人都可以猜到这1分40秒里发生了什么:司机为了防止明亮的车灯引人注意,故意关灯,摸着黑把车里被害人的尸体拖了下来,丢弃在街头。
将几份拍摄到嫌疑人车辆的监控录像整合后,警方描绘出了24日凌晨这辆车在丁字北街的整个行动路径。
嫌疑人先是把车开到石拐医院,向着民政局的方向前进,但他应该是认为沿路找不到合适的抛尸地点,所以又折了回来,并且在路过银行时停了一小会。
这说明嫌疑人应该是对丁字北街的周遭环境并不熟悉,所以在选择抛尸地点时才会出现这种犹豫徘徊的情况。
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虽然已经在监控录像里找到了嫌疑人车辆,但前面说过,当时的监控设备并不先进,所以整个画面还是非常模糊的,警方只能在车灯下勉强辨认出这是一辆轿车,却无法看清轿车的车牌和具体型号。希望之火已经出现,即使此刻还非常渺小。
警方不准备放过嫌疑人的车辆这条线索,他们认为,丁字北街的监控探头既然能拍到这辆车,其他地方的监控探头同样也能拍到,只要能够知道嫌疑人车辆在什么时间会经过什么地方,就可以找到拍摄清晰的监控录像。
为了得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包头警方做了一件让很多人疑惑不解的事,他们驾驶着车辆,反复在包头和石拐之间往返,并计算轿车在这条路程上耗费的时间。这条路是包头到石拐的一条必经之路,当中有52条弯!
死者的死亡时间超过24小时,暴露了犯人杀人后抛尸的作案方式,监控录像中徘徊不定的车辆,暴露了犯人绝不可能是本地人的信息,而他作为一个外地人想要到石拐区抛尸,就必须经过这条拥有52条弯的山路。
警方不知疲倦地在山路上折返奔波6次,计算出了轿车通过整条山路的平均耗时为35分钟。车子出现在丁字北街时间是凌晨5点15分,那么他从包头驶出收费站的时间大约在4点40分。
收费站也有监控探头,并且这些监控探头会非常清晰地拍摄到嫌疑车辆与车上的驾驶人。警方重点调查了凌晨4点40分左右的监控录像,发现一共有六辆轿车经过了收费站,其中一辆格外引人注目,因为这辆车里的驾驶员故意把驾驶座的遮阳板拉了下来。
凌晨哪来的太阳,打低遮阳板根本就是不必要的动作,除非这个人害怕自己的脸被监控探头拍下来,所以想借板子遮挡。
但他做梦也想不到,这种心虚的行为反而加重了他的嫌疑,警方记下了这辆车的信息: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车,车牌号是蒙k61436。
调查过车牌号后,警方发现这个号码应该是挂在一辆白色夏利车上的,车主在接受询问时说牌子被自己弄丢了。刚查到车牌,车牌就丢了,这也太巧了吧。
不止如此,另一件事也比较巧,原来,车牌号的主人在案发的前一天从包头市开向了周边的鄂尔多斯市,几个小时后他又返回了,观看监控的民警同志眼尖地在车辆返回时的监控画面上发现了一个不正常的情况,那就是离开包头时还空荡荡的车后座上突然多了一条花被子。
警方考虑到除了车牌号被真凶盗用,夏利车主也有可能犯案,怀着不放过任何线索破案的想法,他们询问了夏利车主的老婆,确定她老公的那条花被子是抱刚出生的孩子用后,才专心对那辆黑色本田雅阁展开调查。
监控录像上显示,这辆黑色本田雅阁的车前保险杠上有一块掉了漆,估计是磕碰造成的,且位置就在车牌照的右边,属于非常醒目的特征。参与案件侦破的警察喜出望外,他们立刻靠着这款醒目的标志追寻车主。
当时黑色本田雅阁车并不罕见,光是包头市里就有56辆,警方一一访问勘察后,排除了这56辆车的车主,确定嫌疑人的车辆来自外地。
一切似乎又到了原点,一旦嫌疑车辆的范围扩展到全国,那么需要调查的车辆将数不胜数,为了找出这辆来自外地、曾经经过包头市的黑色本田雅阁车,警方决定调出两个月里各街道所有的监控录像逐一察看。
两个月内包头市街道的监控录像究竟有多少?在拷贝这些录像时,光是500g的硬盘警方就用了14个,如果让一个人去看完这些录像,不吃不喝不睡觉也得花上整整五年。
更何况要在车流量巨大的街道上找出嫌疑人的车辆,对于办案人员的专注力是个不小的考验,在场听到这个任务的警员光是想想这个数字就觉得头疼,但凶手的线索就在这14个500g硬盘中,只有找到这名凶手,才能还给那名被虐打致死的花季少女一个公道。
办公室里的所有警察同志你看看我,我看看你,不约而同地作出一个决定:那就看吧!
此时距离死者被发现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十几天,热闹温馨的春节就要来临,而嫌疑人的身份、被害者的身份依旧是个谜,办案警员没有心情去享受这个对全中国人而言都非常重要的节日,他们将那些硬盘当做“特殊”的年礼,抓紧一切时间观看录像。
这一看就看了一个多月,十几个坐在屏幕前的警员睁着血丝遍布的双眼,努力在来往车流中寻找一辆掉漆的黑色本田雅阁,所有的录像被分成两类,一类是已经看过的,一类是还没看的,前者越来越多,后者越来多少。
没有人失去耐性,没有人在长时间无回报的工作中陷入崩溃,他们坚信排除掉所有“错误”答案后,剩下的就是“正确”的答案。
我们可以想象,如果两个月的监控看完后依旧没有找到嫌疑人的车辆,办案人员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继续扩大范围,大海捞针一样追查到底。这就是人民警察对人民的责任。
时间来到2012年2月8日,也就是案发后第46天的中午,正在观看录像的女警唰地站了起来,她总算发现了一辆和嫌疑人车辆非常相近的车!
女警惊喜得快说不出话来,她担心自己是在高强度的工作中看花了眼,所以盯着2011年12月24日包头市收费站截取的嫌疑人车辆图片反复比对,感觉十拿九稳了,才急匆匆跑去找来看录像的其他同事,一伙人围着这两张图片谨慎地辨认了半天,不敢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最后给出了“就是这辆车”的判断。
画面中的黑色本田雅阁的车牌照右边也有一块掉漆,但此时它的车牌号变成了蒙a18790,警方一查,发现这又是张假牌照,它对应的那辆车早在十年前就报废了。但是,假车牌也能查!
和真正主人为白色夏利车车主的蒙k61436不同,带着蒙a18790车牌的车辆留下了只属于犯罪嫌疑人及其知情人的行动轨迹,警方追寻这些行动轨迹调取监控录像,得到了驾驶员的正面清晰照片。
驾驶员姓许,警方调查后得知,许某虽然是这辆黑色本田雅阁的主人,但案发前有人出两万元向他买了这辆车,买车的两个小伙子他都认识,一个是自己的熟人张伟,另一个叫薛玉明,是个聋哑人。
张伟和薛玉明都是刑满释放人员。案发的前一天,张伟和薛玉明找到了许某,说:
“你不是说过自己一直想卖车吗,我这边刚好有个买主介绍给你。”
有了张伟做中间人,这笔交易很快就达成,薛玉明和张伟一起驾车离开。而薛玉明买车,其实是受到另一个聋哑人的指示,此人名叫姜元鹏。
得知薛玉明落网后,姜元鹏知自己很快也要被警察逮捕,所以于2012年3月选择投案自首。
姜元鹏托人买车的目的就是为了处理一个十几岁少女的尸体,这个女孩是在他和另外几名聋哑人的殴打下死去的。
被害人的身份信息终于被找到了!女孩名叫翠翠,是河北人。
警方为了确认死者身份联系了翠翠的父母,崩溃的母亲在认尸时瘫倒在地上,流着眼泪,激动地重复“不是俺闺女,这不是俺闺女”之类的话,好像她这么做了,死去的女儿就能复活。
据翠翠家人表示,翠翠是个聋哑人,为了养活自己,她在2011年7月15日离开家乡,和老乡一起到天津纺织厂打工,从此再也没有回过家,她和家里人最后一次联系是在同年的11月。
姜元鹏自首后则供述了真实的情况:
原来,他和翠翠都被一个犯罪团伙控制住了,这个团伙将目标锁定在聋哑人身上,先用打工之类的谎话把聋哑人骗到窝点里关起来,然后逼迫他们去盗窃。
翠翠一开始还默默地忍受着犯罪团伙的控制,但有一次她在偷东西时被抓了,虽然很快就因为证据不足被放了出来,但这让翠翠意识到自己绝对不能再做任何违法的事,所以她表示自己不想再偷了,还要把所有的事都告诉警察。
但犯罪团伙的成员对这些聋哑人说:“翠翠如果告诉警察,那么所有人都要完蛋,你们根本找不到工作,也没办法赚钱,还会因为翠翠告密而坐牢。”
该犯罪团伙的头目控制聋哑人的办法大概就是两种。一种是打,比如翠翠自从16岁那年被骗出来后,就一直被关着,只要不听话就会挨打,而且每次都是往死里打,把翠翠打怕了,不敢不听他们的话。
另一种就是利用聋哑人的残疾。
聋哑人不方便和社会上的大多数人交流,除非有专门的人帮助,否则他们很容易就会和社会脱节,他们对这个社会的认知只来源于能和他们交流的人,犯罪团伙的人就是利用这一点歪曲事实,改变他们的三观,让他们乖乖听自己的话进行犯罪活动。
以为自己会因为翠翠告密而“完蛋”的姜元鹏也参与毒打翠翠,他发现翠翠没气后决定买车抛尸,衣服和鞋子都是他帮翠翠穿的,所以才会有法医在验尸时发现“没穿内衣和袜子”情况。
当警方问到姜元鹏为什么会把翠翠丢弃在闹市街头时,姜元鹏用手语回答:
“是因为那个地方离医院很近,希望有人发现翠翠后救她。”
抛下翠翠后,对石拐区并不熟悉的姜元鹏驱车开进了东部的大山里,车轮陷进雪地中难以行驶,他只好弃车逃跑,根据姜元鹏的供述,警方在偏僻的山里找到了那辆黑色本田雅阁车。
这些证物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姜元鹏作为杀害翠翠的元凶罪责难逃。
至于整个事件的幕后黑手——控制聋哑人的犯罪团伙头目总共四人,分别为张国文、杜国芳、秦转清与朱明明,他们用诱骗威胁的方式将聋哑人训练成窃贼,然后带着这些聋哑人在全国流窜作案,翠翠案发生时,他们刚好在包头短暂停留。
这些犯下滔天罪行的犯罪分子,警方定会全力追缉,让他们为自己的罪行付出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