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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铸刑于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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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元前513年冬,赵鞅、中行寅奉命率兵前往汝水岸边筑城。工程完毕后,二人在当地征用了四百八十斤铁,用于铸造刑鼎,并将“范宣子刑法”铸在鼎上。

    此举一出,立刻引发舆论的轩然大波。

    先是晋国史官蔡墨,他大惊失色,怒气冲冲的痛斥二者。“士氏、中行氏这是要自取灭亡!中行寅身为下卿,擅铸刑鼎,以为国法,可称得上是违背法令的贼人。”

    “范宣子刑法,违反‘被庐之法’,乃是乱法。明知是乱法,却仍布之天下,士氏也有不可推卸之责。”

    “赵氏参与其中,怕是不得已,若能修德,恐能免祸。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消息传到鲁国,大圣人孔子气得七窍生烟,浑身颤抖。“晋国恐怕要灭亡了吧!此举是失掉法度,罪不可恕。晋国应当遵守唐叔传下来的法度,作为百姓的准则。”

    “卿大夫按照尊卑位次维护它,百姓才能尊敬贵人,贵人因此得以守住家业。贵贱有别,方为法度。文公依次设立执掌官职位次的官员,作被庐之法,以为盟主。而今废弃这个法令,铸造刑鼎,百姓都能看到鼎上的条文,还用什么来尊敬贵人?贵人还有何家业可保守?”

    “贵贱无序,如何治理国家?范宣子的刑书,是在夷地检阅时制定的,是违犯晋国旧礼的乱法,怎么能把它当成律法呢?”

    蔡墨可称得上是智者,孔子又被后世称为圣人,二人对“铸刑于鼎”为何都如出一辙的反对?他们提到的“范宣子刑法”、“被庐之法”、“叔虞之法”又是什么?要想揭开答案,必须回顾晋国的法制发展史。

    法制的发展,与生产力的发展密切相关,跟时代的脉搏紧紧相扣。

    周朝初年,天下已定,周武王去世,周成王继位天子。成王年纪尚幼,由叔父周公旦摄政。

    八年后,周朝诸侯国唐国(地处黄河、汾河东面,方圆约一百里。)发生叛乱,威胁周王室河东地区。周公旦果断出兵,很快平息了唐国的叛乱。为防反对势力死灰复燃,周公旦下令,将唐国居民迁至杜地,部分周王室子孙则被迁到唐地。

    两年后,恰逢周成王要给同母弟弟叔虞分封,成王便将唐地分封给弟弟。史上称叔虞为唐叔虞,便是由此得来。后来,叔虞的儿子姬燮继位后,将唐国迁到晋水之旁,国号也由唐改为晋,就是现在的晋国。

    唐地处夏人故墟,四周被戎狄环绕,再加叛乱刚刚平息,局势动荡不定,民族矛盾尖锐。叔虞去到唐后,发现形势十分严峻。最终,他秉持“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原则,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把唐国治理得井井有条。

    所谓“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启以夏政”就是以夏戎之政治夏戎之地,至于“疆于戎索”,“戎索”就是戎法。两者结合,即是沿用夏朝之政治国,用戎狄之法区划土地。

    那么,这份治国方略由何而来呢?据记载,叔虞赴唐前,周成王“命以《唐诰》,而封于夏墟,启以夏政,疆以戎索。”

    与叔虞同时赐封的齐、鲁、卫的治国方略则是“启以商政,疆以周索。”

    两相比照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唐国的治理,跟齐、鲁、卫完全不同。之所以不同在于,唐国的国情与其他三国不同。所以,“启以夏政,疆以戎索”乃是因地制宜、因事而异的灵活变通的治国纲要。

    这一方针,旨在发挥夏民族的优势传统,同时又兼顾戎族的部落习惯,做到了求同存异兼容并包,可说得上是周王室在特殊时期特殊地点进行的改革试点。

    后世大量史实证明,这一方针已成晋国的传统国策,对晋国甚至“三晋”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产生深远的影响。

    由此可见,《唐诰》是周王室颁布给叔虞受封建国的法典,也是晋国的第一部法典。

    除了“启以夏政,疆以戎索”,这部法典应该还有一些治理规范的方法准则。虽然具体内容已不可考,从孔子对赵鞅、中行寅的指责中不难猜测,这部法典必定有等级尊卑君臣上下的鲜明界定,而且内容只对贵族开放,不对百姓公布。

    晋文侯之后,历经百年的动荡,从“曲沃代翼”到“骊姬之乱”,晋国公族被残害削弱,礼法被破坏殆尽,社会经济文化思想发生深刻变化。亟需一部新的法典维护稳定,振作公室,收拾人心。

    晋文公归国执政后,面对内忧外患的局面,制定了“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强调扶助公室,加强君主权力,同时还注意吸纳人才,任贤尚能。

    襄公去世后,卿族势力大涨,尤其以赵氏为首一家独大。赵盾执政后,制定了“赵宣子之法”。

    这部律法除了是法则,更像是赵盾的施政纲领。它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制事典——制定办事章程、条例、守则等。

    2正法罪——制定刑罚律令,做到有法可依。

    3辟刑狱——清理积案,明确规定狱案不得拖延,悬而不决。

    4董逋逃——把在逃的罪犯抓捕归案。

    5由质要——规定交易要用契约合同,财物出入往来要有账目为凭证。

    6治旧洿——把不合用的旧条文删除。

    7求秩礼——遵从等级制度,不准僭越。

    8续常职——任贤用能,淘汰无能平庸之辈。能者上,不能者下。

    9出滞淹——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

    这部法典的意义在于,它一反从前维护君权的惯例,确定以卿族为主体的政治体制,开创了异姓专权的先河。

    赵盾死后不久,晋景公即位。为了巩固君权,景公命士会聘问周王室,向周王室学礼归来后修订新法,后世称“范武子之法”。

    这部律法修好后,赵盾制订的“赵宣子之法”自动废除。“范武子之法”的具体内容已失传,依据当时的环境,应当是依照“被庐之法”,参考周礼而定。

    从晋灵公、成公、景公到厉公,公室与卿族的矛盾公开化白热化。以厉公被弑为结局,两者的争端终于缓解。

    晋悼公执政后,大力扶助公室,对卿族则济弱削强。为此,他命士渥浊为太傅,命其修“范武子之法”,又使右行辛为司空,使修“士蒍之法”。两部法典均为加强君权而作,除此之外,还增加了以下内容——

    议定国家大事,任命百官,培育大夫嫡子,选用贤良,提拔旧臣子孙;补赏前朝的有功之臣,停止严厉的刑罚,大赦囚犯,对嫌疑犯予以宽免。

    录用有德之人,救济鳏夫寡妇,起用被废黜不用的贤才,抚养老人儿童,抚恤孤儿残疾;年过七十的老人,悼公亲自接见,敬称他们为王父。

    通过一系列的制度举措,缓和了公室与卿族的矛盾,君臣上下和谐,难得安定。

    可惜,晋悼公年少有为却英年早逝。他走后,其子平公幼年执政,由中行偃摄政。待其亲政后,无心政事,沉迷酒色。卿族势力再次占据上风,公室再次回到弱势。

    灭门栾氏后,范宣子(即士匄)制定了成文法,即“范宣子刑法”。其内容虽已失佚,依据当时的政治格局,此法很可能以确立卿族的合法性为主旨。一些专家猜测,此法很大可能会参照“赵宣子之法”,体现卿大夫的政治诉求。

    从前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法律条文掌握在贵族手中,百姓不知具体内容,更无人知晓刑罚的轻重。尺度由执法者掌握,可以任意东西。这样一来,百姓就会惶恐不安,乖乖听话不敢造次,对统治者俯首贴耳。

    所以,把刑法铸鼎,便是将律法公之于众,意义非同凡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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