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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辛普森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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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被害人有两名,分别是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和一家意大丽餐厅的侍者“郎·高曼”。

    那么这两人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据走访得知,有人看到他们两个走的很近,经常会在一起出现。

    因此可以推断,两人很有可能已经超越了普通朋友的关系。

    据了解 在案发那天晚上,妮可和高曼两人就在一起。 虽然说高曼是去送眼镜的,不过看起来送完眼镜后并没有马上离开。

    而这一点,也通过妮可的一个好友那里得到了证实。

    而妮可也曾和他的这个好友说过,辛普森曾经威胁妮可,说:“如果妮克和别的男人在一起,就要殺了她”。

    “警方也声称,辛普森有着明显的暴力倾向”。

    根据警 局的出警记录显示,他们曾经出警过九次、来解决辛普森和妮克的傢暴问题。

    因此检方认为,“通过已掌握的证据和证词、已经可以清晰地构建一个杀人动机”。

    并且从时间上来推断,辛普森完全有着作案的时间。

    案发当天晚上,假设辛普森是作案凶手,邻居听到狗叫声的时间是晚上“10:15分”。

    而通过法医的鉴定结果得知,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大约是在晚上“10:00到10:15分”。

    假设辛普森在10:15分时殺的人,而后开车立刻赶回家中清洗血迹。

    值得注意的是“妮可家和辛普森的家离得非常近,晚上路上的车也很少,正常开车只要六分钟的时间、就可以从妮可的家到辛普森家”。

    因此辛普森有足够的时间回到家中清理衣物,然后在11点的时候出门、坐上了司机的车开往洛珊研机场。

    根据辛普森本人的供词,“当晚09:40~10:50的时候,他在家中独自睡觉,然而并没有人可以证明。

    因此如果辛普森是凶手,那么他是有作案动机、也有作案时间的。

    剩下的就是证据的支持。

    从检方手上所掌握的几大证据来看,对辛普森是极为不利的。

    比如案发现场发现了一只黑色手套,上面有着两位死者和辛普森的血迹。 甚至警方还在辛普森的家里 发现了另外一只带血的黑色手套,并且经过化验确定两只是同一副手套。

    以及在案发现场的血鞋印,鞋印和辛普森的鞋码大小一致。

    和案发现场有着辛普森的(“血迹和毛发”)。

    检方强调:(“在案发第二天辛普森被带回警局询问时,被发现手指上有一个伤口,而这个伤口则很有可能是作案时留下的”)。

    并且在法庭上,检方详细分析和列举了辛普森的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以及作案证据。

    这一切似乎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看起来辛普森很难洗清嫌疑。

    从案件审理出去的奥论来看,多数人认为检方的证据“合理且充分”。辛普森有罪。

    不过接下来就是辛普的“森梦幻辩护团”,展现实力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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