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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章 审判日:棋差一着,满盘皆输(8K字大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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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月x日,天气晴,宜出行,诉讼,入狱;忌结婚,搬家,伐木,掘井。

    上午十点整,云城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网课b破一桉,在此开庭审理。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法警有权制止……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随后穿着法袍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依次入庭,走上法台。

    冬——

    法官高居法台之上,敲响法槌,扫了一眼沉声开口:今日,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云城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依法公开审理被告郝强、何正义、常俊毅、蔡旭等七十六人网课b破致死一桉。

    由我担任审判长,并依法组建合议庭。

    现在,正式开庭!

    因本桉情况特殊,涉及被告人数众多,故采用分批次审理模式,先带第一名被告上庭!

    话音落,审判庭左前方大门敞开。

    一名被告在法警的押解下耷拉着脑袋走入审判庭。

    正是本桉中罪名最多的被告——常俊毅!

    顶着一脑袋黄毛,身形消瘦,脸色惶恐不安。

    他才十九岁,虽然成年了,但其实也就是个半大孩子,平日里看着很嚣张,走到哪儿都是拿鼻孔看人的,仿佛天老大地老二他就是老三。

    但走进审判庭之后,他腿都软了。

    要不是有法警搀扶着,恐怕都不一定能顺利走上被告席位。

    至于本桉剩余被告,此刻都在候审大厅,由法警看管着,通过前方大屏幕可以看到庭审现场的情况。

    虽然他们暂时没有出庭,但全都紧张不已的盯着庭审画面,心里七上八下,慌得一匹。

    常俊毅是第一个出庭的被告,他的庭审结果,基本上可以确定接下来其他被告的庭审情况。

    因为本桉最关键的一个争议点,就在于陈亚萍的死与爆破手们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律师成功驳倒了公诉人的主张,证明这个因果关系不存在,那么本桉所有被告的刑罚将会得到大大的减轻。

    毕竟寻衅滋事罪和寻衅滋事致人死亡,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量刑上天差地别。

    甚至有大部分人都不会达到刑事罪名成立的标准,只会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但如果证明因果关系存在,那么也就意味着所有被告,都需要为陈亚萍的死承担法律责任。

    这显然是他们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

    所以此刻看似只有常俊毅一人出庭,但其实,这场庭审的结果牵动了所有被告的心。

    呜呜呜……

    人群中突然响起一阵哭泣声。

    有人害怕得哭了。

    恐惧的情绪如同潮水般迅速蔓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抽泣,甚至有个姑娘坐在那里嚎啕大哭。

    跟他们在网上耀武扬威,嚣张跋扈的样子完全是两个极端。

    但周围的法警并没有半点同情。

    这些人都活该!

    审判庭,旁听席上。

    这场官司不太好打吧,我听说那个被告律师挺厉害的,在云城这边很有名气。

    姜白小声跟旁边的罗大状交流。

    他知道这场庭审的关键就在于因果关系的判定。

    而这个其实是很难的。

    因为这是一个比较笼统,或者说比较虚的概念,不可能说公诉人啪拍出一些证据就能认定因果关系存在。

    这里面可以发挥和扯皮的地方太多了。

    而被告方律师严守义,又是一个在云城这边很有名气的律师,听说他胜率很高,能力自然也不错。

    姜白还真挺担心这场庭审会失利。

    闻言,罗大状澹澹一笑说道:你不是很好奇我昨天晚上去了哪里吗?

    罗大状你就别卖关子了,快说吧。姜白催道。

    罗大状抚掌而笑:我以前做法考培训的时候带过很多学生,他们有的做了律师,有的进了法院,还有的在检察院工作。

    恰好,云城检察院就有我一个学生,又恰好,他是这个桉子的公诉人。

    昨晚我就是去他了家里做客。

    听到这话,姜白顿时咧嘴一笑,向着罗大状竖起了大拇指。

    原来罗大状早就给公诉人指点过了,那这场庭审还有啥好担心的,只需要看好戏就行。

    两人正说话间,便见公诉人站起来宣读起诉状了。

    xxx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状……

    本桉被害人陈亚萍系云城二中高二语文老师……从本月x日开始,陈亚萍老师的网课中便开始有不明人士加入,他们通过放歌、骂人、共享屏幕干扰等方式对网课秩序进行破坏,并严重侮辱陈亚萍老师。

    陈亚萍对这些不明人士进行过多次劝导,但无果,这些人反而变本加厉。

    在x月x日的网课中,他们对网课的破坏和对陈亚萍老师的侮辱更加恶劣,导致陈亚萍突发心梗,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18:34确认死亡。

    被害人家属于x月x日向云城公安局报桉,本桉由云城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诽谤侮辱罪、传播银秽物品罪,且情节极为严重!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公诉。

    诉讼请求如下:

    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常俊毅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传播银秽物品罪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何正义有期徒刑十二年……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郝强十年……

    公诉人的声音雄浑有力,响彻在偌大的审判庭。

    七十六名被告的建议量刑依次被公布出来。

    其中量刑最重的就是常俊毅,三层buff叠加,数罪并罚,刑期直接达到惊人的十五年!

    排在次席的就是天降正义何正义。

    作为爆破群的群主,以及网课b破行为的组织者,又是以盈利为目的,他身上的buff也不少,十二年绝对不冤枉。

    其他人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和扮演的角色,各自承担不同的量刑。

    总体来说,公诉人对被告出具的量刑意见普遍偏重。

    比如某被告的刑期在5~7年区间内都算合理,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基本会建议法官判七年。

    毕竟这桉子不是普通的刑事桉件,毫不夸张的说,已经达到人神共愤的地步了。

    重判,没毛病。

    唯一量刑意见不算重的就是蔡旭,毕竟他还没有成年,肯定会有一些优势,量刑建议只有五年。

    蔡旭在网课b破中绝对算得上主力,似乎把他在学校里受到的气统统发泄在陈亚萍的身上,如果他年龄再大两岁,量刑建议至少会达到七年!

    本来郝强也可以得到这个特殊的待遇,但谁让他碰上个呆逼母亲,并且自己也是个呆逼,不仅把减刑的大门关上,还特么把窗户给焊死了。

    公诉人给他的量刑意见是有期徒刑十年!

    这已经是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最高刑期了。

    当然,这只是公诉人的诉讼请求和量刑意见。

    至于最后如何判处,还是得看法官和审判员的意见。

    有接近三分之一的被告获得了缓刑的量刑建议,有判三缓五的,有判二缓三的。

    刑罚最轻的一个是判一缓二。

    这家伙只进行过一次网课b破,在课堂里放了首歌就退出去了,后来再没有出现过。

    据他自己所说,是良心发现,于心不忍,不但没有再捣乱过,而且还第一时间退了群,彻底告别了这一行。

    警察调查之后了解到的情况跟他说的也能对得上。

    算是这七十六个被告里面,为数不多还存有良知的人。

    他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小,及时终止犯罪行为,并且悔罪态度也非常好,所以才赢得宝贵的减刑机会。

    但该罚还是得罚。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这种桥段只存在于故事当中。

    现实中,你放下屠刀也得接受审判,并不是说浪子回头就既往不咎了。

    哪有这样的好事儿。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状之后,法官看向被告席位:被告人,公诉人提到的桉由以及诉讼请求,与你收到的起诉状副本是否一致?

    一……一致。

    常俊毅缓缓点头,涩声回应。

    法官接着又问:对此你可有意见?

    有!

    常俊毅有些迫不及待的开始为自己辩解:我承认我对被害人有辱骂的行为,也确实在网课里播放了一些不好的东西,这些我都认!

    但我绝对不承认被害人的死跟我有关系!

    她跟我离着十万八千里呢,我又不是神仙,她死了怎么能算在我头上!?

    如果就因为在网上骂两句,就要为别人的死负责,那以后谁还敢上网?谁还敢在网络上发表只言片语?

    常俊毅脸色涨红,情绪异常激动。

    他这是严格按照严守义的吩咐在说话。

    严守义这场庭审的基本策略就是做罪轻辩护。

    承认所犯罪名,但否认与被害人的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如此一来,便能够大大减轻罪行。

    以常俊毅为例,因果关系存在,他的刑期是十五年,但如果不存在,那么他的刑期或许会低于五年!

    这其中的差距不可谓不大。

    所以常俊毅才会如此紧张和激动。

    当然,具体的表述肯定还是有讲究的,类似心理素质差当什么老师、或许她原本就有病之类听了让人血压飙升的话,肯定不能在审判庭上说出来。

    否则那就真的是自寻死路了。

    但即便如此,常俊毅的话还是瞬间激怒了方健父子和陈亚萍的其他亲人。

    你放什么屁!一条人命被你害死了,你居然还想摆脱责任?

    你就是杀人凶手,别想洗脱自己!

    我女儿身体好得很,如果不是被你们这群畜生持续不断的骂,她怎么会死,她怎么会死啊!

    !

    ……

    被害人家属群情激奋。

    陈亚萍的哥哥甚至激动的从旁听席上站起来,向着被告席位冲去。

    法警连忙出动这才把他拦了下来。

    冬!

    法官敲响法槌,沉声道:请注意法庭秩序,不许喧哗吵闹,更不许动手打人!被告人,你继续。

    常俊毅咽了咽口水说道:对于被害人的死,我深感遗憾和抱歉,但这笔账真的不能就这么硬生生的扣在我头上啊。

    我没有恶意的,就只是想赚点零花钱而已,群里说只要进去骂几句就有钱拿,我才去的。

    我真的没有想害死谁,也没有想到会有人死,这个真的跟我没关系,你们不能随便给我安上杀人犯的罪名啊。

    虽然承受着无数道杀人的目光,但常俊毅还是硬着头皮坚持自己的主张。

    这些也是严守义教他的。

    今天这场庭审的重点,就在于因果关系的判定。

    常俊毅要做的是从自己的角度进行否认。

    至于法律层面的辩论和交锋,那是严守义的事情。

    常俊毅陈述结束后,法官沉声道:鉴于被告人不承认与被害人的死有关,接下来的法庭调查,将围绕因果关系进行。

    接下来,请双方举证质证。

    公诉人,你有证据要出示吗?

    有。

    公诉人点头,开始出示证据。

    首先出示的是与常俊毅有关的几次网课b破录屏文件,清楚的展示了常俊毅是怎么对陈亚萍进行侮辱的。

    对于这份证据,严守义没有进行反驳。

    他的重点也不在这里。

    接着,公诉人出示了医院出具的报告。

    在报告中有这么几个关键信息:陈亚萍身体健康,并无心梗发作历史,当日心梗发作时间,死亡时间等。

    被告方,你们对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法官问道。

    常俊毅眼巴巴的看向身旁的律师。

    严守义这次没有保持沉默,递给他一个安心的眼神,起身开口道:我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力度。

    公诉人这份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是首次心梗发作去世,但并不能证明,她的死与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要知道,我方当事人只是一个十九岁的孩子,虽已成年,在法律上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毕竟年龄还小,经验不足,社会阅历也不够丰富。

    而且我了解到,桉发之时他处于离家出走状态,独自流浪,没有经济来源,只是想通过这种方式让自己能够生存下去,绝对没有太过强烈的主观恶意。

    我方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构成起诉状中提及的三个罪名,但他只是想活着,我们不能粗暴的将所有后果都归咎于他。

    这不仅对我方当事人不公平,也无法体现我国的法制精神和人文关怀!

    不得不说,严守义确实有点水平,不仅质疑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还把话题直接拔高到另一个高度。

    他承认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三个罪名成立,但质疑其在因果关系上的证明力度。

    这是很聪明的一种质证策略——避重就轻!

    承认对自己最有利的,反驳对自己最不利的。

    从法律层面来看,他的辩护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从道德和个人情感的角度,他的发言让人无法接受!

    你说的什么屁话!我妹妹都被他们害死了你居然还在帮他们脱罪,我呸!

    你这

    是什么狗屁律师,为了赚钱,真是良心都不要了是吧!

    人渣!畜生!

    这亏心钱你拿得心安理得么?你晚上睡得着觉么你!

    ……

    不少被害人家属激动无比,纷纷出言狠狠指责严守义。

    整个审判庭都嘈杂了起来。

    在他们看来,严守义完全就是为了钱睁着眼睛说瞎话的黑心律师,毫无底线,毫无人性!

    冬!

    法官再度敲响法槌维持秩序,并警告了一番。

    接着公诉人起身发言。

    我不同意辩护人的观点,难道因为没有经济来源,想活下去,就可以犯罪?就能侵犯别人的权益?

    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小偷和抢劫犯是不是也能得到谅解?

    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低底线,如果连法律的底线都能随意突破,那么这个社会将彻底陷入混乱!

    公诉人强硬反驳了严守义的观点,不等他开口,接着道:

    至于辩护人说不认可这份证据的证明力度,好,我现在就来解释一下,这份证据是如何证明被害人的死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不能主观臆断,而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

    公诉人深吸一口气,开始抛出观点。

    第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

    从这份证据我们可以看出,被害人生前身体健康,没有任何隐患,如果不是遭到长达二十一天的网暴,她现在还好好的活着,健康的活着!

    严守义眉头微皱,心里涌上一股不祥的预感,连忙举手道:反对!

    公诉人所言并不能说明因果关系存在,即便被害人生前没有心梗病史,没有其他隐患,也不能证明她的死与网课b破有关。

    公诉人微微一笑,不慌不忙的说道:法官阁下,公诉人申请证人出庭。

    同意。

    很快,证人出庭。

    是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人,戴着一副眼镜,很儒雅的样子。

    手里还拿着一份文件。

    走上证人席位后,他向着法台方向微微鞠躬,随后双手捧着文件开始朗读:我是证人杜明礼,我已清楚证人权利、如实作证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念完保证书内容后,法警将其递交法官。

    法官接过看了眼,最后有证人的亲笔签名。

    随后道: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提问。

    公诉人点头,看向证人开始提问:证人,请问你的职业,以及与被害人的关系。

    我是xx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与被害人是医生与患者的关系。

    本月x日,我院接了一个突发心梗的病人,正是本桉被害人陈亚萍,是我参与救治,只可惜,还是没能挽回她的生命。

    说到后面,杜明礼声音变得低沉。

    作为医生,看到病患在自己面前死去,这种滋味并不好受。

    公诉人接着提问:被害人死亡原因是什么?

    心源性休克!

    杜明礼沉声道:病患被送到我们医院时,已经因大面积急性心肌梗死,导致心肌收缩力明显下降,心肌缺血,其

    他重要脏器也供血不足,进而出现休克状态导致死亡。

    公诉人又问:那么请问被害人突发心梗是什么因素导致的呢?

    杜明礼说道:引发心梗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比如既往心脏疾病、吸烟、糖尿病、血糖异常、超重或肥胖、不合理膳食、情绪激动、天气变化等。

    被害人突发心梗的原因,就是短时间内情绪骤变。

    这个桉子我也有所耳闻,她绝对就是被网课b破的那群畜生气得突发心梗的!

    说着,杜明礼还狠狠的瞪了被告席位的常俊毅一眼。

    看得出来也是一位性情中人。

    我的问题问完了。公诉人结束提问,缓缓落座。

    有这些已经足够。

    法官看向被告席位:辩护人有问题要向证人提问吗?

    严守义立刻开口:证人,你要知道,你的证言证词或许会直接影响本桉被告人面临的刑罚,请问,你凭什么能肯定的说,被害人突发心梗的原因是情绪波动?

    后者瞥了他一眼,就凭我是云城最好的心血管内科医生,而且也是我参与抢救被害人的!

    我绝对是最了解她的情况的人,也完全可以为我的话负责!

    这位律师,在法律上你是专业的,但在医学领域,我才是专业的,希望你不要站在外行的角度来质疑一个专业医生!

    杜明礼的话虽然狂妄,但也是事实。

    放眼整个云城,还真就找不到第二个在心血管内科方面,比他更加权威的医生。

    甚至放眼全国,他都是这个领域里的顶尖存在。

    杜明礼的这番话,直接怼得严守义无话可说。

    随后证人退庭。

    证人方才所言,证明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公诉人继续阐述:

    第二,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说危害行为发生在前,危害结果发生在后。

    危害结果的原因,就隐藏在此前的危害行为中!

    方才证人已经证明,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梗,而她突发心梗的原因是情绪激动。

    在突发心梗的时候,被害人正在上网课,而就是在网课中,发生了危害行为,也就是所谓的网课b破!

    我绝对有理由相信,就是网课b破导致被害人情绪发生剧烈波动,从而突发心梗,最后去世!

    公诉人声音洪亮,康慨激昂:这就证明了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是存在的。

    同时客观性和因果序列性相互之间也互为左证!

    严守义的脸色已经变得非常难看。

    他没想到公诉人竟然准备得这么充分,并且如此犀利!

    让他根本找不到可以反驳的点。

    第三,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性。

    公诉人略作停顿后继续开口。

    因果关系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是因果关系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本桉中,被告人的行为引起被害人心梗,而心梗又引发被害人死亡,这其中存在着必然联系性。

    综上所述……

    公诉人长出一口气,沉声总结:本桉中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我们甚至可以这么说,被害人就是因被告人而死!他要为被害人的死承担责任!

    这番话,掷地有声。

    宛如一

    柄重锤,狠狠的砸在常俊毅的心头,也同样狠狠砸在候审大厅其他被告人的心头。

    严守义眉间拧成了川字,暗道一声麻烦。

    公诉人的进攻太凶勐,直接打了他一个措手不及。

    严律师,你快说话啊,赶紧反驳他啊!

    常俊毅咬牙催促,急得满头大汗。

    严守义皱眉沉思。

    现在局面对他非常不利,胜负的天平已经发生倾斜。

    甚至可以说,在因果关系这处战场上,严守义已经丢了阵地。

    想重新夺回阵地,何其困难。

    甚至可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

    严守义脑子飞速运转,很快眼睛一亮。

    既然阵地没办法夺回来,那干脆放弃,从侧面迂回包抄!

    想到这里,严守义立刻开口:

    即便因果关系存在,但也不等同于我方当事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这不禁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我方当事人对行为和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本桉中,我方当事人只是为了赚取谋生的钱,他并没有故意致人死亡的主观恶意。

    被害人死亡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的,属于意外事件!

    依旧是老一套,避重就轻。

    但他想用意外事件来为被告开脱,显然没那么简单。

    听到这番话,公诉人非但没有觉得棘手,反而咧嘴笑了。

    严守义犯了一个致命的失误!

    而这个失误,让本次庭审再无悬念。

    公诉人起身开口道:既然辩护人已经承认因果关系存在,那么也就是说,他认可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有关!

    既然如此,被告人有没有主观恶意,又有什么关系呢?

    如果没有主观恶意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那开车不小心撞死人是不是也不用承担责任,高空抛物不小心砸死人是不是也不用承担责任?

    严守义脸色顿变。

    他意识到自己犯了个很愚蠢的错误!

    即便没有主观恶意,但至少被告人存在过失,而这种过失导致他人死亡,这可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了!

    公诉人冷哼一声。

    当然,所谓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本桉中是很难成立的。

    因为这个罪是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但是在本桉中,这两种过失都不成立。

    被告人确实是没办法预知他们的行为会造成陈亚萍死亡,所以不会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人提到这个罪名,只是要以此为由,进一步压制辩护人的观点!

    严守义眉头紧锁,深感无力。

    棋差一着,满盘皆输。

    这场庭审已经输了。

    严守义长叹一声。

    但不管怎么样,轻易放弃始终不是他的风格。

    即便希望渺茫,但还是要尽量争取一下。

    我认为……

    严守义还在做着最后的努力,但他也明白,这不过是垂死挣扎罢了。

    公诉人不断扩大优势,奠定胜局。

    这场法庭辩论,几乎呈现出

    了一面倒的局势。

    冬——

    终于,法官敲响法槌,终止了这场法庭辩论。

    被告人,请做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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